pdb药物综合数据库:债的种类,”犯罪”的构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05:25:05
论述债的种类,以及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注意点!论证犯罪的构成,举例说明!本人不是学法律的,需要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解答,谢谢大家了!

什么叫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昭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是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线。犯罪和违法对社会都具有危害性,但其危害的程序有所不同,犯罪的危害性严重,一般违法危害性轻微或较小,违法只要不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序,就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不受刑法处罚。

  二、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款规定禁止性行为。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故意杀人”,就是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就按刑法规定处罚。

  三、受刑法处罚性。刑法处罚,以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符合这两个前提的犯罪,均应受到刑法处罚。刑法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他不仅可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因此,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给予刑法处罚,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已给社会造成危害,但不及刑法规定的程度,刑法不给予处罚,即不认为是犯罪,但可由其他部门依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什么是债权?

  债权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债权,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由此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债权与所有权不同,它不是绝对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而需要通过相关义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此外,所有权只能因合法行为才能取得,而债权可由合法行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为引起。债权与所有权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所有权确认财产的归属,而债权体现财产的流转过程,流转的结果往往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可见,民法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债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产生的原因来分,除了人们传统认识中因借贷、买卖、出租等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之外,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任。

  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分析].该分类是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
  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债。合同之债是较为常见又很重要的一种债,非合同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当得利
  所生之债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分析] 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债的履行不能时的义
  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分析] 该分类是以债的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
  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
  权利义务方面的复杂程度不同。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分析1 该分类是对多数人之债,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为标准。按份之债是指
  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其中,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
  分享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
  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
  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其中,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
  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务。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对内对外
  的效力方面不同,按份之债通常只有外部效力,而连带之债除了外部效力外,还会产生内部
  效力。 ,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分析] 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
  人只能依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选择一种履行的债。其
  中,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为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为选择债务,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
  于,两者的标的是否须经选择和能否发生履行不能等情况不同。
  主债和从债
  [分析] 该分类是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以其地位不同为标准。主债是指能够独立
  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之债。该
  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该债能否独立存在。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发生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
  债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事实而发生。

  债权处理的相关规定
  哪些债权实行全额收购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
  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
  类债权凭证。
  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
  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
  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
  入国家收购范围。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
  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
  的个人债权。
  打折收购标准是什么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
  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是个人柜台债权,该类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不
  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
  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
  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1、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
  (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
  2、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
  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
  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
  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