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5静静加入: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国家制度(根本性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04:28:09

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国体即是工人阶级统治或无产阶级专有政权(人民主权)的意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至于对气体实行“专政”即镇压,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职能之一,而且也只限定在革命胜利港掌权的短暂过渡时期。
  到列宁时代,无产阶级专政却被定义为“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无产阶级个民与叛徒考茨基》,《列宁全集》第2版,抵5卷,第237页),错误的认为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又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其实,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最终目标是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掌权后,一定时期内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固然是历史必要性,但只是“建立自由人联合体”、“实现全人类解放”之一伟大目标的短暂的阶段性的条件,而不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目标。
  当时,与列宁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罗莎 卢森堡就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阶级专政,而不是一个政党和集团专政。是要全体人民......(罗莎 卢森堡:《论俄国革命》1940年纽约版,第52~56页)
  新中国成立后,“无产阶级专政”虽然改称为“人民民主专政”,但却将“专政”误释为对敌人实行“杀、关、管”。其实专政(dictatorship)本来含义是政治上的独裁,主要是为人民民主,而不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镇压敌人只是这个政权的一个政治职能。这种智能固然要有暴力为后盾,但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恩格斯:《致康 施密特,1890年10月27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7卷,第491页)从法制上说,“专政”并不限于刑法措施,而主要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如《共同纲领》和行政法令宣布废除地主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没收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并不是把他们都杀、关、管。
  我国历史上曾有过错误时把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在实现上“发展”为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好几百年)的任务。在广度上更把专政无限扩大,便化为对所谓的“资产阶级”(实际上是扩大到全社会)实行“全面专政”,而且把阶级专政蜕化并强化为党专政和领袖个人专政。
  可见,在“专政”的概念和原则问题上,马克思的思想已经被完全误解、修正甚至背离了。
  所以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国家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要最初的正确的马克思理论的无产阶级专政即工人阶级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