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明星女名字大全:义工有基础保障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19:09:53
这里说的基础保障不是说所谓的工资什么的.而是义工在他所服务的当日所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与福利.
做了一天的义工.中饭时间连句话都没?会不会很过分?不是说自己没钱吃不起那顿饭.只是觉得这应该是最起码的尊重吧?吃不吃你那顿饭是我的事.可是如果你问了,人家心里最起码会好受点.知道自己是被尊重的.对吧?
是在红十字会做义工哦.连这个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

目前,广州市义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面,只可参考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1999年通过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条款,意味着一个义工组织如果找不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为其担保,便无法成为一个合法社团。类似影响义工组织成立及义务工作竞争发展的条款,并不鲜见。

李向东说,《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它规定: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青年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录用、录取。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该《条例》变成了没什么实际作用的一纸空文。

当务之急应为义工“正名”“义工被当成廉价劳动力、义工人身权益没保障,关键是因为人们对义工这个概念各有各的理解”。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义工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深圳市义工联秘书长巫景钦是主要起草人之一。他认为,义务工作不仅是一种奉献,还是一种组织行为。目前各方对“义工”的理解“花样”频出,误区很多,立法变得非常迫切。

巫景钦说,联合国一直致力于推动全世界的义工立法,2001年还被定为“国际义工年”。义工事业发达的欧美等国家一般都有自己一套相应的义工法律法规,对“义工”概念也作出明确解释。深圳拟出台这样一个条例,酝酿已久,如果条例能获得通过,将可以从法律层面来规范整个义工队伍和义工服务。

据了解,《条例(草案)》给“义工”下的定义是:指基于某种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或人群,着重强调了义工的“志愿性、公益性、非牟利性、辅助性”四个特点。

巫景钦说,名正言顺好办事,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给义工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义工的权利和义务。这四个特点互相补充、互相协调,只要把握好了,对义工的理解就不会出现偏差,义工也就可以免做“廉价劳动力”。

立法保障义工人身安全

据媒体报道:在某地旅游导游服务中,由于一些外地游客频频光顾义工的义务导游摊点,抢了一些野导游的饭碗,引起双方冲突,有的义工摊子被掀掉,还挨了打;一些义工在举报制作假证件的不法分子或为精神病人服务时,也遭到类似伤害,义工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事前相互提醒“注意安全”;有义工在帮人修玻璃窗时不慎将腰扭伤,但因为没有相关的保障制度,事后只能自己掏钱到医院治疗。

广州市义工联秘书长李向东告诉记者,广州义务工作发展至今,遇到了诸多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困扰,如义工及义工组织的法律地位、义务工作的资金来源正规化、义务工作者的人身保险等问题。同时,社会上对义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误解的情况也频繁出现,义务服务无法成为多数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有的个人甚至单位,利用义务工作的良好知名度和立法上的漏洞,假冒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进行非法牟利。

深圳市义工联秘书长巫景钦告诉记者,他们会为一些从事安全系数低的服务工作(如出国或到边远地区服务等)的义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但“安全系数低”如何界定?他坦言,该做法也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并没有写进条例,有较强的随机性。而在国内不少城市,如广州,即使这样的“临时”待遇,也难得一见。

巫景钦说,他们一直强调力所能及和安全第一,义工已懂得在服务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但他也认为,义工权益保障立法是必然趋势。

李向东则认为,买保险是很私人的事情,选择了做义工,就不能太多计较,但问题症结在于,连日常活动都受到“缺少资金”的影响,根本没有财力去应付买保险之类的事情。今年7月,因为经费问题,穗港澳义工组织交流互访活动被几次拖延。

专家建议建立赔偿机制

广州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的有关专家则认为,保障义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必须充分考虑到可行与可操作性,如果落实不了形同虚设。专家建议,建立赔偿机制,对诬陷义工的行为人实施必要的处罚;对滥用义工做廉价劳动力搞经营性行为者,通过法律强制性地要他们向慈善机构或义工联提供一笔捐款,以保障义工活动的经费来源;对义工的必要费用,也可以用法律来保障,允许义工组织在社会上开展有限的募捐活动。有了经费,类似香港的义工制度也可以逐渐建立起来,从而使义工活动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道路。

呼吁全民支持义工组织

李向东说,广州的义工组织还较弱小,基本上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除了经济欠发达,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等因素外,义务工作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是缺乏社会的支持。

例如,在被认为是政府最易失灵的环保领域,诸如“自然之友”广州分会这样的民间环保义工组织,在广州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很微弱。这并非在环保领域已无义工组织发展的空间,而是缺乏民众的广泛参与。

据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1998年对1308份有效调查问卷分析反映,55.9%的调查对象曾听说过义务工作,却只有10%左右的调查对象曾参与义务工作。李向东说,培育一个法制健全的公民社会,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是广州义务工作发展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