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旺达广场.韩国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19:47:20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还是效力待定的?

17岁高一学生到商场买了一个价值2万的摩托车,这属于效力待定海是无效?
为什么?一直搞不清楚,麻烦大家解释一下吧,

可以从民事行为标的金额之大小、与个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智力能否理解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方面认定。凡是超过“限制”的民事行为,均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为能力,是指人们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有精神疾病),也就是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判断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十二条,按照年龄把人们分别规定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要经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无行为能力人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即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行为
我国合同法47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而订立的合同,因为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
假如他去商场去买个书包就属于他的行为能力范围之内,而你买个2万的摩托车,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就认定为效力待定,并不当然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效力待定的规定,只有合同法上有效力 待定合同。

17岁高一学生,并无独立生活来源,其购买价值2万摩托车的行为应属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