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务员政审内容:关于姓名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21:28:48
一个人很喜欢一个叫“小草”的作家的文章,于是也用“小草”这个笔名在报刊杂志发表文章。这算不算侵犯那位作家的姓名权?
如果说算,那么,现实中重名的现象并不少啊,为什么偏偏这一个就算呢?

《民法通则》规定,姓名权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所谓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非法使用他人姓名,未经本人授权,擅自以该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都构成了对姓名权的侵犯。
所以法律的界定就是说你有没有存在故意冒充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对该人照成不利。所以这个人的行为如果在投稿的时候谎称是那个“小草”,那就侵犯了该人的权利,如果没有,那么就不算侵权。

侵犯姓名权是什么,比如你想叫“芙蓉姐姐”,我不让你叫“芙蓉姐姐”,这才是侵犯姓名权。你说的类似于著作权署名权,随便怎么叫小花小草都没有关系,只要你不是冒充那个小草就行了。

一楼说得很对..是个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