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红歌被禁止:发展商交楼时水电只到户不到位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2:23:58
发展商的交楼标准中水电一项是到户不到位,室内不布电线水管。

但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6条第5款第4点 电源插座的数量”的要求,请问开发商是否违规,业主是否可以争取这点权益?
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卖买合同>>的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水电设施:每户装有室外独立水表,电表一个;给水管道均为专用UPVC管;室内装水龙头一个,电源总开关及漏电开关一个。

合同没明确水电是否到位,发展商交楼时室内只有电源到户(入门处有一电箱,一简易灯泡。室内其他地方均无电线及开关插座),开发商这种做法与建设部1999年颁发的〈〈住宅设计规范〉〉中的要求不符,开发商这种偷工省料的做法是否违规?业主应该如何争取权益?

按你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的交房标准,还有就是室内装修标准的。
如果签订的交房标准是具备装修条件,而开发商现在为你提供临时水电,那就不构成违规。反之,如果签订的是房屋竣工验收后(有竣工报告,即水电全为正式的),而且现在已经过了合同标明的交付日期,那么开发商现在行为属于违约,应该按合同赔偿你.
另外住宅设计规范,是不能作为违规依据的。

交楼时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完成通水、通电、通煤气、道路、绿化、要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才可以交楼的。发展商必须向业主提供以下法律文件:1、《住宅质量保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说》3、工程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认证文件4、土地局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查丈面积汇总表5、土地局的小区规划验收证明书6、土地局的房屋竣工计可证7、消防、人防、环保部门的审批及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