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圣保罗总领事馆:关于“购物券”的性质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9:40:19
现超市发的作为福利购物券或因送礼到超市购的购物券(面额为200元,100元,50元等)是否为有价证券呢?

是有价证券。

一般作为有价证券来使用,但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1)代表财产权利。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上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本人认为就广义上来讲,购物劵也属于有价证券,只是有价证券代表着特定数量的货币或者特定的标的,购物劵代表着不特定的物品,但就其表现形式、特征来看,和有价证券没有什么多的区别,只是说一个是国家承认的,一个是超市承认的而已。

但是我认为这里的国家承认却是抽象的,应该具体是到该证券所指的特定单位,比如:票据就只有银行承认,如果没有了银行,票据也就是一张废纸,又如仓单,除了那个特定的单位承认以外,其他单位是不承认的,没有人说拿了份仓单随便找个地方提货,所以,购物劵也是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即超市范围内,就超市范围来讲,它就是一种有价证券。

如果从狭义上讲,证券这个词是国家给一种特定物品的定义,那么购物劵是达不到这种要求的,因为国家根本不承认它。

个人观点,没有引用相关条文。

超市的购物券不是有价证券.
因为有价证券都是按照规定发行的,超市的购物券也仅在特定场合流通,它不符合有价证券的法定构成条件,国家法条中也没有把其归到有价证券里面,它只是代金券.

是有价证券
我觉得更是一种代价券,毕竟他不是在所有场合流通。

国家不认可的,还是不要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