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 台湾:隋代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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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央集权措施

隋文帝时期,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和改革。吸收庶族地主参政,限制士族地主在政治上的特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

官制的改革

隋朝在中央机构中恢复汉、魏旧制,设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三师与三公是给予大臣的荣誉虚职。五省当中,秘书省职务较优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尚书、门下、内史三省职同秦汉时代的丞相。三省互相牵制,决策机关是内史省,长官是内史令;审议机关是门下省,长官是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尚书省置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称民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工部六曹。五省以外,有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十一寺,左右卫等十二府。又置上柱国至都督十一等勋官,特进至朝散大夫七等散宫,作为荣誉名号,授给有功劳的文武官。

583年,隋文帝将以往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改为州、县两级制,并且合并一些州县,裁汰一批冗官,节约了政府开支,加强了行政效率。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同时规定:全国各地的“大小之官,悉由吏部”任命,而且县佐须用别郡人,使地方豪强不得把持本地政务。另外规定地方长官及其重要属僚每年年终到中央“上考课”(报告工作)。中央还常常派使臣出巡各地,考察州县官员政绩好坏。这些都有利于整顿吏治和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

创立科举制

隋以前,选官用九品中正制度。但至西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不大注意门资,九品中正制度逐渐动摇。隋文帝即位后,正式废除了九品中正制,规定每州每岁贡士三人。598年(开皇十八年),隋文帝令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总管、刺史等官员,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时,又创立了进士等科。这是科举制度的开始。

自从北魏以来,庶族地主经济得到了发展,形成了一种社会力量,要求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中央政府通过科举制给他们政治出路,一方面利用他们和士族门阀作斗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和他们和中央的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总之,这个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很大的作用。

兵制和刑律的改革

自北周建立府兵制度后,开始出现兵民合一、兵农合一的趋势。590年,隋文帝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由此兵籍与民户同隶州县,改变了过去兵民分治的现象,府兵制度进一步与均田制度结合起来。

针对北周刑律苛酷的情况,隋文帝也进行了改革,制成《开皇律》。《开皇律》在北魏、北齐刑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废除了诸如枭首、?裂、孥戮、宫刑等许多酷法,只保留律令五百条。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等。死刑又分绞、斩二等;流刑分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分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笞刑分笞十至笞五十五等。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开皇律》中特别订出所谓“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触犯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贵族官僚犯法,只要不涉及“十恶”,可减一等治罪或用铜赎罪。

均田制

隋制规定,自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三十顷。京官从一品至九品都给职分田,多者五顷,少者一顷。官署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农民、奴婢、耕牛的授田和北齐相同。即一夫一妇受露田一百二十亩,丁男受永业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间,奴婢受田的数量和普通人民一样。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四牛。

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显然对官僚地主有利。首先是官僚地主受田比农民多,官位越高受田越多。奴隶受田虽有限制,但官僚地主仍可利用奴隶占有大量土地,而农民却连应受的田也受不足,有些狭乡的农民,每丁仅分得二十亩。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也就是说,均田制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与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政府的剥削。但另一方面,实行均田制,农民还是得到了一些土地,地主的土地兼并也多少受到一些限制,这就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扩大耕地面积。

租庸调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隋朝实行了租庸调制度。租庸调规定:丁要负担赋役,老就免去赋役。缴纳租调,一般以床(一夫一妇)为单位来计算。丁男一床,纳租粟三石;调视桑田和麻田而纳物不同,桑田纳绢一匹和绵三两,麻田则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未婚单丁和奴婢则纳一半租调。力役方面,隋初沿袭旧法,每年服役一个月,583年,改为二十一岁起服役二十天。590年改为五十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调绢也减为二丈。

隋代的赋役制度对地主是有利的,奴婢出半赋,实际是对地主阶级的照顾。到炀帝即位,又免除了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赋。但是,与前代相比,农民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农民从事生产的时间较多,收入也有所增加,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585年,隋朝在全国“大索貌阅”,按人清查户口,以防诈老诈小逃避租役。如户口不实,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又规定堂兄弟以下,都要分居,并鼓励互相告发。通过这一措施,新增丁44.3万,口164万多。

另外,隋文帝还采纳了高颎所建议的“输籍定样”的办法,即将人民所输租税,依每家资产情况作出缴纳标准,从轻定额。每年县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共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的上下。这样就弄清了户口和人民应纳税额,百姓固然不能逃脱,地方官也不能随便舞弊,更重要的是所定赋税比世家大族对属民的剥削为轻,有利于把庄园内的属民吸引过来,使国家户口大为增加。这既打击了世家大族,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在隋朝以前,钱币长期紊乱,大小轻重不一,影响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隋建立后,改铸新五铢钱,“又严其制,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在统一钱币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统一度量衡的措施。钱币和度量衡的统一,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隋文帝杨坚即位后,在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制的基础上,对国家政治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一)废除秦汉"三公六卿"官制,正式确立"三省六部"体制。为了防止重蹈权臣篡夺皇位的复辙,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作为最高政权机关,从而分割宰相权力。在三省中,尚书省为全国政务执行之总理机构,事无不总。设尚书令,左、右仆射主管省务,其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部(开皇三年即公元582年改为刑部)、度支部 ( 开皇三年改为民部 )、工部六部,各部置尚书、侍郎,分曹办事,具体管理各部事务。门下省为献纳谏议机关,主管审查政令与封驳之事;内史省(后改为内书省 ),专门负责起草皇帝诏令,与"三省"相并列。设置监察机关御史台,主管全国政治、经济、军事、刑狱等全面监察事宜。初步形成由决策、审议、执行与监察构成的政体组织形式。

( 二 ) 简化地方层次,加强中央集权。鉴于三国以来地方机构层次过多,权力过大的弊端,隋朝"存要去闲,并小为大",改过去的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同时削减地方官职,削弱地方官吏在兵、刑、财等方面的权限。并把其任免权归中央。规定凡九品以上地方官一律由吏部任免;刺史、县令三年一选,不得重任,而且刺史、县令不得在本人所在州、县任职。这些措施,对于确保中央政权的稳固和防止地方官吏专权、营私起到了重要作用。

( 三 )更定新律,缓和阶级矛盾。隋文帝即位后,便指派高颖、杨素、裴政等人修定刑律。废除自春秋战国以来的车裂、袅首等酷刑,保留斩、绞两种死刑和杖、答、徒、流、死五种刑罚形式,在经济法制方面也有不少创新和发展。

经济:重颁均田令;制定新刑律;新铸五铢钱;统一度量衡等。他使用得力的大臣高颖、杨素、牛弘、苏威等,坚持以农为本,兴修水利,使手工业和商业得到恢复发展。文帝又开通广通渠,以便漕运交通,在长安建大兴城,并完善科举制,通过考试选拔人材。仁寿年间,全国户口增到七百万户,仓廪充实,社会安定,出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政治制度是三省六部制,,三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
经济制度是均田制和租调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役。

政治举度是三省六部制,,三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
文化上归定:文帝时分科考试选举官员,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均田制和租调制之外还有各种苛捐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