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兔子魔法设置2009:台湾人可以移居到大陆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02:30:34
如果可以,需要怎样办手续?

不知道您是台湾同胞还是大陆同胞,大陆中共当局肯定是欢迎台湾同胞来的,还会享受超国民待遇。但是需要注意台湾方面的规定:

  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2003年修订)规定:

  第九条 (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之申请许可)
  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应经一般出境查验程序。
  主管机关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关业者办理前项出境申报程序。
  台湾地区公务员,国家安全局、国防部、法务部调查局及其所属各级机关未具公务员身份之人员,应向内政部申请许可,始得进入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人民具有下列身份者,进入大陆地区应经申请,并经内政部会同国家安全局、法务部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成之审查会审查许可:
  一、政务人员、直辖市长。
  二、于国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陆事务或其它经核定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从事涉及国家机密业务之人员。
  三、受前款机关委托从事涉及国家机密公务之个人或民间团体、机构成员。
  四、前三款退离职未满三年之人员。
  五、县(市)长。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员,其涉及国家机密之认定,由(原)服务机关、委托机关或受托团体、机构依相关规定及业务性质办理。
  第四项第四款所定退离职人员退离职后,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始得进入大陆地区之期间,原服务机关、委托机关或受托团体、机构得依其所涉及国家机密及业务性质增减之。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台湾地区重大利益或于两岸互动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经立法院议决由行政院公告于一定期间内,对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实行禁止、限制或其它必要之处置,立法院如于会期内一个月未为决议,视为同意;但情况急迫者,得于事后追认之。
  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者,不得从事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动。
  第二项申报程序及第三项、第四项许可办法,由内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条之一 (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其护照)
  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
  违反前项规定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除经有关机关认有特殊考虑必要外,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及其在台湾地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担任军职、公职及其它以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所衍生相关权利,并由户政机关注销其台湾地区之户籍登记;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份所负之责任及义务,不因而丧失或免除。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台湾地区人民已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其在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注销大陆地区户籍或放弃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并向内政部提出相关证明者,不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

  第九条之二 (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许可办法之拟订)
  依前条规定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者,嗣后注销大陆地区户籍或放弃持用大陆地区护照,得向内政部申请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并返回台湾地区定居。
  前项许可条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销或废止许可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此外,还要参考这个条例的《施行细则》

  ★★最好问问当地台办,他们可不敢不热情服务。

可以采取结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