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如何设置语音提醒:司法解释是否也从旧兼从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8 03:30:11
法律的溯及力为从旧兼从轻,那么司法解释是否也是这样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不是!司法解释的时效性很强的!新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旧的自然废止(不管是什么轻、重的)。当然说到轻、重问题,那自然是指刑法了(民法何为轻?何为重啊?)。但刑法中司法解释也是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已经处理的案件不管了(有新解释也一样),没有处理、审结案件一律从新!
张律师

在刑法上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