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大学博士申请: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分权的理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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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既是一种政治学说,又是一种政治体制。

作为一种政治学说,分权思想由来已久,是许多政治思想家反复论述的重点话题之一。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就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此可谓分权学说的萌芽。罗马征服希腊后,波里比阿在被拘押罗马期间,对罗马的政治进行了深入研究,写出了40卷《罗马史》。他在第6卷中指出,罗马强盛的原因在于遵循了政治循环、混合政体和制约均衡三大原则。他所谓混合政体,涉及了奴隶主和自由民在一定程度上的阶级分权问题;而他所讲的制约均衡,也有分权制衡思想的含义。后来,罗马统治者正式将这些原则写进了罗马法。

近代,西方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洛克、孟德斯鸠和美国制宪者先后提出并逐步完善了分权理论。16世纪初,意大利早期资产阶级政治学家马基雅弗利在其《君主论》一书中,提出统一意大利的政治方案——混合政体,即平民代表(资产阶级)、贵族代表和选任的国家元首共同掌权的主张。这一主张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分权”一词,但包含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跻身统治阶级行列的阶级分权思想。17世纪,英国理论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联盟)权。他主张,立法权应是首位重要的权力,应由国会行使,执行权和外交权是次要的从属权力,由君主行使。洛克把主要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国会的权力放在首位,首次明确提出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分权的问题,为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也为随后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

集分权学说之大成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系统阐明了分权和制衡思想:一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二是三权之间不仅分立,而且要互相制衡。三是在统治者内部,“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孟德斯鸠超过前人之处,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划分更为明确与科学,他首次提出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系统中的独立地位,使分权理论趋于完备。同时,他不仅阐发了阶级分权,而且还强调了阶级内部的分权与制衡问题。

美国是把分权制衡理论彻底完善为双重分权说并运用于政治实践的典型。美国独立战争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国家政权。汉弥尔顿等人在所制定的1787年美国宪法中,根据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将三权分立思想作了最充分的运用,使之具体化为美国的政府体制。另一位美国政治家杰弗逊则提出,美国领土广大人口众多,如何管理好这样的大国,应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央与州两个层次之间的分权。这种纵横分权的结合,即为双重分权体制。双重分权的出现,标志着分权理论的完善。

通观分权学说的形成与发展,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分权主张最初的提出,都是为了反对专制、争取政治民主权利,即为了达到阶级分权的目的。从亚里士多德到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都是作为争取分享统治权的武器而提出的。所不同的是,古希腊、罗马时代是平民、自由民与奴隶主阶级分权,近代西方则是新兴资产阶级要与封建阶级分权。所以马克思指出:“在某一个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3]显然,就近代西方来看,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有力思想武器。

第二,在革命胜利、一个阶级完全取得统治权之后,分权学说的实际含义,便由阶级分权转变为阶级内部分权,即通过政治体制上的分工与制衡,来防止本阶级内部产生新的专制。分权学说在美国宪法中的体现及美国政治实践中的运用尤其说明了这一点。由此看来,革命成功后的分权实质上并不是阶级分权,因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4]。那么,从加强权力部门的分工与协调、防止个人或某个权力机构的专制这方面来说,阶级内部分权理论(即分工与制衡原则)也颇具进步意义。

第三,不论古代还是近代,不论作为革命思想武器的阶级分权说还是作为阶级内部分权的分工与制衡原则,都发挥了争取更多人的权利、反对专制独裁的进步作用。所以,分权学说是各国历代政治经验的总结,是人类政治文化发展的成果。分权学说不应被视为某个国家某个阶级在某个特定时期所专有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