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鱼汤用冷水还是热水:刑法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7:35:56
首先,对刑法第57条的规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另外,还有一个规定: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我的问题是:如果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即使是恢复了人身自由,但仍然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

楼上回答不对,假释与减刑不同,假释出来附加刑不变,即还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对于杀人、放火、强奸等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的不适用假释。

不是,在减刑或假释的时候一般就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到10年。从假释考验期满起算,假释考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二楼回答基本正确...

仍然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