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娘的冒险完整版:劳动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4:42:52
、案情:张某是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4年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5个月。张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但试用期满后经考试成绩不及格。公司又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延长试用期间按试用期待遇,不按劳动合同享有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并决定对张某进行培训。张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应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享受有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双方对此各执己见。张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撤消延长其试用期的决定,按照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发放给张某应得的工资及有关待遇。
问题:
(1)试用期满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为了继续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能否延长试用期?若两次试用期加起来没有超过6个月的期限,是否违法?
(2)劳资双方发现对方的条件不符合自己要求,是要等到试用期满还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3)劳资双方不能证明对方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条件时,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
(4)若劳动者同意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是否必然一定无效?为什么?
(5)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一经成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同时又规定,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解除?这两个规定是否存在矛盾?
(6)有试用期的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

2、案情:齐某从某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某中学任教。1997年5月,某中学送齐某到该省的某师范大学进修。进修前,齐某与某中学签订了进修合同。双方约定:齐某在进修期满后应当回原单位工作,而且在5年以内不得辞职或调离。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辞职或申请调离的,应当赔偿学校在进修期间为其支付的工资、奖金、学习费用以及报销的往返路费等,并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总和20%的违约金。1998年7月,齐某在某师范大学进修期满,回某中学工作。2000年3月,齐某与在异地工作的钟某结婚。同年5月,齐某向某中学提出了调动工作的要求,以解决夫妻二人两地分居的问题。学校要求齐某按照进修合同的约定支付上述费用。齐某认为,某中学的上述做法侵犯了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择业自主权和接受职业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盼决准予其调动工作。
问题:
(1)本案的争议点是什么?
(2)劳动者完成进修后并回到原单位,但是不到约定的服务期限而调离的,应如
何处理?
(3)本案如何解决?

一、
1、可以,不违法。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4、不合法,不一定必然无效,应该尊重其意思自治。
5、不矛盾,该劳动敛财属附条件的合同,即试用合格才生效。
6、属附条件的合同。
二、
1、该进修合同是否有效。
2、属于违约,应按合同处理。
3、当齐某应当支付合同规定费用。

问题太多,分数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