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姬plus 未来福音:案例分析(孩子由谁抚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3:40:23
原告:王某,男,44岁;吴某菊,女,35岁
被告:傅某,男,45岁;吴某莲,女,40岁
原告自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1989年,吴某之家姐吴某莲怀孕后,因考虑实际情况,决定将生下的孩子送给原告。为此,双方由亲戚出面达成了口头收养协议。1989年12月,吴某莲生下一子取名傅辉。1990年6月,原告与被告就收养傅辉一事立下书面约定,并去公证处请求公证。因原告未达到收养年龄而未公证。同年8月,傅辉正式到原告家生活,又原告尽抚养义务。2000年8月,原告夫妻二人因故发生纠纷,吴某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夫妻先后向被告夫妇提出,如果原告离婚,被告夫妇可将傅辉领回,被告表示同意。2000年9月20日,原告草签离婚协议书,被告于9月21日将傅辉带走,并该其办理了转学手续。几日后,吴某菊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到法院撤回离婚诉讼。原告和好后,便去接傅辉,结果被告不同意。多次交涉无效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维持收养关系,将傅辉领回。被告辩称:原告夫妇有言在先,离婚后可将被领养人领回,故当原告签署了离婚协议后,于次日将傅辉领回,不同意维持收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副会辉表示愿意随生父母一起生活。
问:1)收养是否有效
2)收养协议解除是否有效
3)是否为此收养关系
4)收养费是否返还

一有效
二有效
三为
四否

一有效
二有效
三为
四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