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北京市长:论古罗马法律制度对后来欧洲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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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制度

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成文法汇编,制定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共12表,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
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牵涉到土地占有、债权、家庭、继承、刑法和诉讼等方面
的法规。

罗马法的渊源
王政时代后期——习惯法
共和国时期——除十二表法外渊源有: 1、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通过的决议
3、长官的告示
4、法学家的解答

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存在三种组织形式:
1、贵族会议
2、百人团会议
3、平民会议

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最高政权机关
共和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在处理财产案件时所制定的告示,对罗马的私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帝国时期,法学界两大学派:1、普罗库鲁士2、沙比努士

罗马帝国后期,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统治地位,其形式有
1、敕谕 (对全国的命令)
2、敕裁 (对诉讼)
3、敕答 (解答)
4、敕示 (训令)

的一部官方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法典》

《国法大全》(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包括
1、《查士丁尼法典》
2、《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3、《学说汇编》
4、《新律》

简述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
公法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分类的主要方法,是罗马法学家的首创。
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说: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这种划分法律的理论流传后世,为近代法学所继承和发展。

成文法 狭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敕令
广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敕令、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
不成文法——习惯法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和市民法对称的。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盖尤斯——二分法——市民法、自然法(万民法包括在其中)
乌尔比安—三分法——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查士丁尼《法学阶梯》采纳)

告示:是罗马成文法渊源之一,高级官吏颁布的强制性法规。其中,最高裁判官制定的处理财产案件的告
示,对罗马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们从实际案件出发,有针对性地调整新出现的种种关系,
提出办案的原则和方法,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长官法(裁判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构成的法律

罗马法的结构体系(基本制度)——人法、物法、诉讼法

“人格减等”是罗马法上限制主体权利能力的制度。按这一制度,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公民权和家族权的自然人,才是一个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即具有完全人格。三种身分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人格权——自由权、公民权、家族权
自然人分——罗马市民、拉丁人、外国人

罗马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公民权如何获得?
罗马公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主要有公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私权(结婚权、财产权、遗嘱能力、
诉权等)两部分。获得方式有:父母均为公民、法律规定、民众大会或皇帝赏赐等。公元3世纪皇帝颁布敕
令授予帝国境内全体自由人以公民权。

罗马法上奴隶的地位
在法律上奴隶不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被视为财产,为权利客体。奴隶主可以任意役使、买卖和惩处
奴隶,包括杀死。进入帝国时期,尽管奴隶不断进行反抗斗争,法律中也有某些禁止虐待奴隶的规定,但
奴隶的无权地位并未改变

古罗马家庭制度
古罗马家庭实行父权制(家长制),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
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家父由辈分最高的男性担任,在早期,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
和支配权力。但随着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家父权逐渐受到限制,家属的权力不断增长。进入帝国时期,家
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对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的法定抚养、为出嫁女儿设立嫁资


罗马法上的有夫权婚和无夫权婚区别
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按照市民法的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婚后,妇女受夫权支配,妻子的身份、姓氏依丈夫,妻子不忠,丈夫可杀妻。妻子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归丈夫。子女在家庭中也处于被动地位。
无夫权婚姻:又称略式婚姻,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
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
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区别:
1、在婚姻目的上,有夫权婚是维护家族利益;无夫权婚是维护夫妻本人的利益,必须双方同意。
2、有夫权婚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把宗教活动和世俗生活混在一起;无夫权婚只涉及世俗生活。
3、有夫权婚妻子从属于夫权和家父权,人身和财产均处于家父权力支配下;无夫权婚,夫妻在形式上
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分开。
4、有夫权婚按市民法规定方式完成;无夫权婚不要求形式。

罗马法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
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标的物属于权利人本人时,称自
物权(所有权),属于他人时称他物权(其他)。

继承制度的发展:概括继承——有限继承
继承方式:1、遗嘱继承(优先)2、法定继承

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
有四种,即契约、侵权行为(又叫私犯)、准契约和准侵权行为。开始只有契约和侵权行为两种,而现实生
活中有很多行为不属于契约和侵权行为,但却产生权利义务,法学家把这类行为归入“其他复杂原因”,
后来将这些原因明确划分为准契约和准私犯。准契约指当事人虽没有缔约行为,却产生与缔约行为同样的
后果,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准私犯指类似私犯而又不属于法定私犯之内的行为,如自屋内向公共道路
抛弃物品致使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私犯按照《法学阶梯》规定有四种
1、窃盗
2、强盗
3、对物私犯
4、对人私犯

准契约:是古罗马债权法中的概念,指类似于契约的行为,但没有订约,也不是违法行为和错误行为,但
在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同订约行为同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无因管理等

诉讼法制度发展: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试述罗马法上团体权利主体的形成
古代罗马没有形成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尽管当时已经有了各种团体,但在法律上他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
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
团体权利主体之所以在罗马社会出现,有其各方面的基础。简言之,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是该项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而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是这一制度形成的物质条件。在此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论断,如:“团体具有独立人格”等等。这些论断,实际上已经涉及后来法人概念的本质和法人的主要特征。
罗马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两种。前者是人的集合体,如国家、地方政府、公益社团和私益社团;后者以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如寺院、慈善团体的基金和待继承的财产

罗马法上所有权形式的发展和统一所有权概念的形成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权利。罗马法上所有权的形式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演进过程。最早出现的是市民法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主体只限于罗马公民,客体主要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地以及奴隶、家畜等,转移必须用要式买卖方式来进行。由于市
民法对市民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取得方式的规定极严,适用的范 围比较狭窄,日益不能适应频繁的商业往来的需要.,于是又出现了新的裁判官所有权形式。这种所有权是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例如,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私人只可占有、使用,不能处分,但后来最高裁判官通过告示的形式给予法律保护,承认此种所有权。另外,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所有权,但他们的财产
受万民法的保护,从而形成了万民法所有权。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将市民权扩大到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外国人取得了市民资格。至此,两种所有权的主体、客体的差别已不存在,因而演变为统一的所有权,出现了统一无限制所有权概念

罗马契约形式的发展演变
契约是罗马法上发生债的主要原因之一。
1、在罗马早期,生活中只流行买卖借贷等少数最一般的契约,这时的契约形式叫做要式契约。订立这种契约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形式,否则契约无效。
2、共和国后期,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要式契约逐渐消失,出现了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等四种契约形式。要物契约是指要求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属于这类契约的,主要有借贷和寄托。口头契约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语言订立的契约。文书契约是登载于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最后一类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一致”,彼此之间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去履行即可,所以在经济生活中一些重要的契约差不多均属于此类,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却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这一法律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因此,它能为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一种现成的法律形式,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地位、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主要条件和无限制所有权等,很适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这就是罗马法能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原因。
在中世纪,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复兴上,经过这次运动,许多西欧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当然程度有所不同,西欧大陆国家程度要大一些,英国则小得多。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法、德等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英国继续受到罗马法影响,只是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只借鉴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通过西方国家的法律,罗马法的影响扩大到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包括日本和旧中国在内。所以,可以说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好深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