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架战斗机多少钱: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6:13:2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怎样体现民主政治的
请注意“怎样”两字

答题要点没那么复杂,就三点:
1,体现“人民主权说”,有反封建专制进步性(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所有)。
2,体现“三权分立说”,有利于建立资本主义式民主。(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到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
3,实行“责任内阁制”民主共和制,预防独裁现象。(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参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改而来的。其约法范本的参照是美国的宪法,也就是强调几点:人的权利与自由、三权分立、总统制等等。可以说这是孙中山参照美国政治体制而制定的“美国式”宪法。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该法一直未有有效实施。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但为1916年6月29日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北京政府部分,因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于1923年10月10日施行而被取代;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成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有保财保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与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津限限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 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 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
(三) 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 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 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 答复临时咨询事件;
(七) 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 得以关于法律法律及其它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 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 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可决,弹劾之.
(十二) 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院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官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宣布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颁授勋章,并其它荣典.
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布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需经参议院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助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宣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受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它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
第五十一条 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之惩罚处分,不得解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组织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之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建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先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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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它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到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信教等自由,有请愿、选举、被选举的权利。在国家机构体制上,规定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正式公布了这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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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和黄兴是中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是最值得我们中华儿女尊敬的!!!他们推翻了腐朽的封建清政府,建立民主国家,可惜后来被袁世凯忽悠,最后又被老蒋忽悠,从那以后,民主的萌芽就死了。
孙先生的“三民主义”是最伟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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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