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翔龙天地地铁:求教古代的官奉是如何发到个人手中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0 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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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古代官吏“俸禄”制度,就是君王家天下情况下管理国家过程中古代社会酬劳官吏工资的分配制度。古代社会官吏的俸禄主要有粮食,实物和钱币等几种形式,各个朝代,各个时期,俸禄的内容和形式也不相同。

  一般说来,“俸”指钱币,“禄”指谷物,因此史料常以俸银和禄米来计算官吏的俸禄,其沿革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一、以实物形式为主的官吏“俸禄”主要成分时期(战国至唐中期)战国至秦朝,官吏俸禄形式主要以斗计发给粟米。至西汉,官吏俸禄开始正规化,官的大小和俸禄级别以“石”表示,俸禄以斛为计量单位(每斛120斤),按月发给粟米。共有16等,万石官月俸350斛,百石官只有16斛。县令为千石至六百石官,每月90—70斛;县长为四百石至三百石官,每月50—40斛,采取钱谷各半的支付办法,直至东汉。

  汉代职官秩级、俸禄简表单位:斛秩级 月俸 年俸 秩级 月俸 年俸万石 350 4200 四百石 50 600 中二千石 180 2160 比四百石 45 540 二千石 120 1440 三百石 40 480 比二千石 100 1200 比三百石 37 444 千石 90 1080 二百石 30 360 比千石 80 960 比二百石 27 324 六百石 70 840 百石 16 192 比六百石 60 720 斗食 11 132

  魏晋时实行九品中正制,俸禄由两汉钱谷各半,改为帛、粟、钱各占1/3。 隋代官俸又恢复以粟米计算,分春秋两季发给,俸禄级别为18等,除了粟米还有职分田,每品不分正从,职分田相等,薪俸有差。规定正一品薪俸900石,职分田5顷,中县县令薪俸70石,职分田2顷。

  唐初大体沿隋,俸禄有粟、田、钱。除正常的俸禄外,还可领取薪炭、绸缎、纸笔及雇佣人员的俸料银,每年一次性发给。如中县县令为从七品。每年粟70石,职分田3.5顷,货币2100钱。

  二、以货币形式为主的官吏“俸禄”成分时期(唐中期至清朝)唐中期至明清

  这是以货币形式为主要的俸禄成分的时期。唐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将各种粮钱合为一起,以月俸为名,随月发给,一品官月俸合计31000文,中县令(七品)月俸4050文。由此可以看出,这种月俸已是完全的货币工资制了,且很近似于当今的基本工资加各种补贴。

  历代官吏俸禄之厚莫过于宋朝。王安石变法时,实行厚禄,以期官吏自重,防止贪污,可以省刑。其俸禄内容有禄粟、职钱和布帛。地方官还职分田,共分18级,按月发俸钱;春秋两季发衣料;每年一次性发粟米。如正七品的知县,月俸30千文,年发绵20两,绢14两,粟20石。厚禄制度的实行,积极的方面使得官吏们乐于职守,以功报国。然而,官禄过厚超出了人民的承受能力,造成了财政危机,实际上也并未能够制止贪污行为的发生。 “历代官吏俸禄之薄莫过于明朝”。洪武十三年(1380)重定文武官岁俸,以九品正从为差,共18级,正一品官禄米1044石,正七品的知县岁俸禄米90石(约合今5440公斤),由于俸禄较薄,使得小官舞弊以救贫,大官贪污以致富,明中叶以后官吏贪污则成了习为以常的政风。

  明代品官俸禄简表 单位:石品级 月俸 年俸 品级 月俸 年俸正一品 87 1044 正六品 10 120 从一品 74 888 从六品 8 96 正二品 61 732 正七品 7.5 90 从二品 48 576 从七品 7 84 正三品 35 420 正八品 6.5 78 从三品 26 312 从八品 6 72 正四品 24 288 正九品 5.5 66 从四品 21 252 从九品 5 60 正五品 16 192 从五品 14 168 清代官吏俸禄以岁俸为名,发给银两,自一品到九品至未入流,共分10个等级,一品最高180两,从九品及未入流只有31两。 清代文官岁俸简表 品级 岁俸 品级 岁俸一品 180 六品 60 二品 155 七品 45 三品 130 八品 40 四品 105 正九品 33.1 五品 80 从九品未入流 31

  三、养廉银——是清代独创官吏“俸禄”高薪养廉制度养廉银为清代所独创,官吏的额定的官俸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两,以提高官吏的俸禄待遇,使其养成廉洁的操守,故称“养廉银”。亦称“耗羡归公”,是清代赋税制度官俸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由于俸禄较低禄较低,不足给用,如正七品的知县岁俸为45两,每月只有3两多,按当时一般官吏生活标准,只可维持五六天。于是地方官在征收赋税时有将实际火耗1—2%肆意加大,甚至有增加到50%的,形成陋规。而官府在征收赋税时借口征收钱粮有损耗而额外加征,如散碎银两改铸大锭中的损耗称“火耗”,粮米翻晒时有“雀耗“,入仓后有“鼠耗”,统称“耗羡”,均与钱粮正额一体征收,实为一种附加税。清沿明制,耗羡仍旧征收,愈来愈重,每两正额有加二三钱、四五钱乃至七八钱的,虽屡次禁止,但未能凑效。耗羡大量加征,妨碍了正额钱粮完纳,而且耗羡多入官吏私囊,或馈送上司以维持其奢侈生活,造成吏治腐败,又多挪用侵吞正项钱粮,造成国库亏空。

  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抚诺岷、布政使高成龄奏准将耗羡提解归公,除弥补亏空外,分给各官养廉和支应公费。雍正帝把这笔预算外的收入合法化,倡导火耗归公,然后再拿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这样,原来的非法加派成为法定附加税,其征收有统一比例数额,官吏不敢私行加派,各省耗羡普遍有所减少,官吏也不能滥用耗羡,吏治有所改善,从而在没有增加劳动人民负担的情况下实现了国库增盈。养廉银初限于地方官员,后中央官员及武职官员也发给,但数量要少得多。 至于各级官吏的养廉银规定,大体因时因地因财力因官缺而异。

  据(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记载,直隶总督的养廉银每年为15000两,下属知县的养廉银在600—1200两。而山东知县的养廉银却高达1000—2000两(见《清代品官岁俸养廉银服饰简表》)。由此可见,合法的养廉银是从非法的私征杂派演变而来。它是地方官赖以生存和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它是正俸之外的补贴,却成为全部俸禄的主要成分,其数量往往超过正俸的十几倍至几十倍,这样县官年实际合法收入都在1000两左右,高出正俸20多倍(以1.3两银可买1石粮计算,每年实际收入相当今公制10164公斤)。

  高薪养廉制的推行,受到了地方官的欢迎,短时间内执行较好,也收到了某种“廉“的效果。但是,乾隆以后逐渐松驰,法定加耗之外私征、贪污仍不可遏止。道光以后国力衰颓,不得不折发养廉银以充兵饷。从此腐败的势头更加严重,直至清王朝覆灭。 清代地方文官岁俸、养廉银 品级 官职 岁俸(两) 养廉银(两/年)一品 总督 180 30000-15000 二品 巡抚 155 20000-15000 三品 布政使按察使 130 9000-8000 四品 道员知府 105 4000-2000 五品 同知 80 1200-700 六品 通判知州 60 1200-600 七品 知县 45 1200-600 八品 县丞 40 400-数十两九品 主簿 33.1 400-数十两从九品未入流 巡检典史 31 不详

以前不发钱 俸禄是发粮食

怎么发的这点小事还想不明白?? 你看看现在单位怎么发工资 不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