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强十大保险公司:新公司法是如何体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08:03:26

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75条)。

  “中国人常有的现象,就是合作设立企业后很难共处。多人合作的时候情况还好,两三个人合作的时候,一做长了,心理上就有一种排斥一种欲望,或者冲动,把公司多割一块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点是一点,所以股东之间以大欺小的情况太普遍,尤其是两三个人的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大股东把门一关不让小股东进来。大股东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东毫无办法,只好出奇招,出现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抢公章。”甘培忠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人家也是投资的主人,但过去小股东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驳回,助长了这种现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就是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约,一切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掌握一部分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起诉侵权的董事给与公司赔偿,如董事不从,股东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还有比如两股东分歧比较严重,公司内形成了僵局,别扭闹翻天了,公司运作不下去了,股份转出去又没人要,最后的办法就是可以通过法院介入把公司进行司法解散,这也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个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