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红植物: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16:36:21
我国学界的通说是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即告有效成立,如果是这样,请问赠与人的撤销行为是否违约?还是可撤销的合同撤销不构成违约?是不是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不可撤销的?

对此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法定不准情况除外),并不违约,楼上对于诺成的理解太机械了.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只有当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时,合同才可以撤消.诺成合同是一诺即成的合同。在没有发生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撤消的.赠与人无故撤消的行为是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