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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教案 (共计72学时)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课时数】
3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和相关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本章内容涉及刑事诉讼法学的有关基本概念,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与产生,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等,对于进一步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的产生方面,本章追本溯源,从犯罪的概念出发,对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的原因、过程等进行了描述,揭示了刑事诉讼产生的必然性及相关规律。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课时数】
3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和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本章以历史和地域为线索,系统介绍了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外国近现代纠问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还介绍了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外国刑事诉讼法的的历史发展
2、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编 基础理论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课时数】
6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状态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条件和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主体或其他主体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的、可以产生诉讼上特定效果的行为。刑事诉讼条件是指法院对于起诉案件必须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关系所必要的条件。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
2、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
3、刑事诉讼状态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4、刑事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条件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课时数】
8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特征、功能。体系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刑事诉讼法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并对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系统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着重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原则的体系。在立法体系方面,系统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原则的内容和意义;在理论体系方面,吸收了我国学者在此领域的新近研究成果,对国际上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原则进行了系统论述。最后还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1、概述
2、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3、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五章 刑事诉讼证据
【课时数】
10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证据的概念和属性、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的特征。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本质上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等,都离不开证据。因此,正确认识证据的概念和属性,对于正确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认定证据,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制度是法律关于什么是证据、证据的来源、种类、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原则、要求、方法、程序等规范的总称。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制度决定着不同的证据制度。在人类司法文明史上先后出现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等不同特点的证据制度。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为了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体现为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首先受到诉讼基本结构的制约。现代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大都源自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司法机关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查清、阐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它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共同活动,司法机关需要诉讼参与人的配合,诉讼参与人对案情的认识和说明,又需要司法机关最终加以确认。诉讼证明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及至执行阶段,都离不开诉讼证明活动。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特定的,其最终目的在于阐明或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刑事诉讼证明包括证明什么、谁来证明、证明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即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三个主要问题。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要点:
1、概述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3、证据规则
4、刑事诉讼证明

第六章 刑事辩护与代理
【课时数】
2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辩护和代理制度作了系统阐述。我国的辩护制度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定。在我国,担任辩护人的人不限于律师,还包括人民团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正式委托辩护人参加诉讼。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律赋予了辩护人查阅案卷,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以及调取证据等权利。司法机关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为此,我国还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刑事代理不同于刑事辩护,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依赖于当事人的授权,受当事人授权范围的制约。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时,主要应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辩护制度
2、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第七章 回避
【课时数】
2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问题。回避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各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回避的种类、理由、适用人员以及适用回避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回避制度概述
2、回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3、回避的程序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课时数】
2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系统阐述。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自诉人、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请求,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解决被告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全面、正确地处理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原告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能是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一审宣告判决前提出,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民事问题的处理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
1、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第三编 程序论

第九章 管辖与立案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系统地阐述了刑事诉讼管辖和立案的概念、原则等有关问题。管辖是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权限上的一种分工,它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主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主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任何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都首先是从确定管辖开始的。准确确定案件管辖,是顺利开展刑事诉讼的前提。而且对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进行了系统阐述。
立案是公检法机关在接到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独立阶段。立案是一个过程,是由一系列诉讼活动组成的诉讼程序,它不仅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接受等内容,而且包括对材料的审查、处理与监督。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条件。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况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2、管辖的种类
3、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章 侦查与强制措施
【课时数】
10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侦查程序和强制措施进行了系统阐述。
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是重要的侦查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可以依法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有权依法监督。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章对此作了系统阐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拘传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每次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措施,取保的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处所,并对其予以监视的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最长时限不超过37天。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逮捕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条件,严禁滥捕。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要点:
1、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2、侦查行为与侦查程序
3、侦查终结
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5、侦查监督
6、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起诉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则是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公诉机关在公诉程序前要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对于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或虽构成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民个人自诉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决定。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要点:
1、起诉概述
2、提起公诉
3、不起诉
4、自诉

第十二章 审判
【课时数】
8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时必须遵守的诉讼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一审程序的任务,使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审判,全面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惩罚,以及如何裁量刑罚。作为基础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五个阶段。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上述程序可以简化,以提高审判效率。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有自身特点,可以调解、和解和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
第二审程序是第二审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就第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采用开庭审或不开庭审方式,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分别情况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处理。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或死缓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有复核权或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有权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两种:一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等。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包括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1、审判概述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死刑复核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执行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执行程序进行了系统阐述。执行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刑事执行中属于诉讼活动范畴的内容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交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有关机关执行。变更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情形,需要变更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方法或场所。刑事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拘役所和监狱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述各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刑罚执行权。人民法院负责死刑、没收财产刑、罚金刑、无罪判决和免刑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判决、裁定、决定的执行;拘役所负责对拘役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判的执行;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监督。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注意掌握以下要点:
1、执行概述
2、各种刑罚的执行
3、变更执行的程序
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章 特殊程序
【课时数】
6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刑事赔偿程序进行了系统阐述。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是不同于刑事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均不成熟,其犯罪动机相对简单和盲目,而且其矫正起来较成年人要容易,因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在定罪量刑方面与成年人要有所不同,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适用与普通程序不同的特别程序。诉讼程序应注意教育、感化和挽救,坚持分案处理和不公开审理等原则。
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它也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但因其程序有涉外因素,法律对此有些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主要在于涉外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国籍的确认、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司法文件的送达等方面。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我国主张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因此,公、检、法机关都是刑事司法协助主体。
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错羁、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不适用刑事赔偿的情形。本节还介绍了刑事赔偿的程序以及刑事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及费用。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注意掌握以下内容:
1、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2、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3、刑事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