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第5附属医院:一道很难的法律题 大家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2 01:09:46
陈某妻子女儿早年死亡,随后几年,陈某也死亡,留有房屋4间,但陈某的遗产未分时,他的儿子也死了。陈某的女婿,外孙女,儿媳妇,孙子都想得到遗产。一审法院判决由外孙女和孙子各得一半。
请问
1 陈某的外孙女能否继承遗产?
2 陈某儿子死后,其孙子是否应享有代位继承权
3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妥当,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说明为什么陈某儿子得到的遗产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么一说吗?

1 陈某的外孙女能否继承遗产,依据代位继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陈某的孙子没有代位继承权,属于转继承。
3 判决不妥。四间房屋应该先由儿子,外孙女各继承2间。儿子在遗产未分割前死亡,其两间房屋由于夫妻关系存续,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分得一半,儿子死后,儿媳又取得1/2间房屋的继承权。孙子分的1/2间。
最后的结果是:外孙女2间,儿媳1间半,孙子1/2间。

楼上楼下的都好好再看看继承法去!

1女儿也有继承权,外孙女有继承权
2孙子享有代位继承权
3妥当

楼主没有说清楚,陈某死后那四间房屋是他自己的遗产还是他和他老婆的共同财产,如果是陈某和他老婆的共同财产的话就会存在他女儿和他老婆谁先死亡的问题
我看楼主的意思是那四间房屋是陈某个人财产,下面就以此为前提分析本案:
1、他的外孙女是有继承权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他的外孙女是代位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其母所应分得的遗产
2、陈某的儿子死后 ,其孙子不是代位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所以这时发生转继承。
3、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陈某的四间房屋应该先有儿子和外孙女继承,各分得2间,而此时儿子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这时儿子的2间房屋发生转继承,这时其孙子和儿媳妇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由二人继承。一个一间,这时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所以最后应当判决,外孙女继承2间房屋,儿媳妇和孙子各得一间房屋,女婿不能分得遗产。

首先来说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是有一定道理的,问题中看似出现了四个人(陈某的女婿,外孙女,儿媳妇和孙子),但真正有继承权的其实只剩下两个,即陈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因为陈某的儿子女儿均已不在,他们的继承权当然就顺水推舟地落到了他们下一代的身上,即他们的儿女身上,如果说法院的审判有什么不妥的地方,我觉得可以判孙子多继承一点,外孙女少继承一点.
陈某的外孙女是可以继承遗产的,她有这个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陈某的孙子也有代位继承权.

1 陈某的外孙女能否继承遗产?
陈某的外孙女能继承遗产.

2 陈某儿子死后,其孙子是否应享有代位继承权 ?

其孙子应享有代位继承权.
3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妥当,应当如何处理?
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妥当。陈某的女婿,儿媳妇各得一半

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