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癌症最好的医院:李某结婚多年方生一子,不料儿子不满8岁就成了医院的常客,为此花去了李某几乎全部的家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1:35:50
一日,李某的儿子又病重,医院说要动大手术,入院时要交1200元,不得已,李某只好出卖自家房屋的两间,邻居夏某愿意买,但只出价1500元,减去夏某曾借给李某的500元,实际只付1000元。李某不同意,认为太少。同村的牛某愿出3000元买房子,但夏某说谁要买这两间房我就一把火烧了它,牛某只好作罢。李某急需用钱,不得已只好同意夏某的条件。夏某给了李某1200元,并说其中200元是借的。后来李某的儿子死了,李某悲愤交加,让夏某再补1000元,夏某不同意。问:夏某的购房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这属于合同法第54条的内容: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注意下一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如果要就此起诉维权的话,请尽快

属于乘人之危,可以要求法院撤销。

很显然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