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哪个品牌好:行政许可法的特点体现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0 12:05:21

(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师证的颁发,则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四)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烂设许可、乱收费。

  (五)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形式上的特点**相关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行政许可法》的内容看,始终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规范、便民和权利保障
  先看依法审批、规范许可。《行政许可法》在规范行政许可方面的主要制度规定有:
  其一,设定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设定,通俗地说,就是谁能够设立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等,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从设立行政许可的源头上解决了统一和规范行政许可范围或事项的根本问题。

  其二,许可审批条件的规范。《行政许可法》规定,老百姓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条件,只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另外增加任何条件,如果行政机关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政府会议决议、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通知等方式,增加审批、许可的条件或要求,就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的各级行政机关对审批条件层层“加码”的做法,将成为历史。

  其三,许可收费的规范。行政许可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行政机关利用许可手段收取费用,为部门甚至是个人攫取利益。《行政许可法》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即取消了所谓的“工本费”。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费用,由各级财政拨付。这就切断了审批、许可与经济利益的联系,向纯洁行政和服务政府迈出了一大步。
  《行政许可法》还体现了简化程序、方便申请人的特点。

  其一,《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机关三项告知义务:一是公示告知义务,即有关行政许可的所有条件、期限、主体等要求,必须要在许可办理场所公示,没有公示的,不能要求申请人;二是对于申请人的咨询提问,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提供完整准确和可靠解释与说明的义务;三是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机关有义务一次性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这样,就从制度上克服了申请人“跑断腿”的弊端。

  其二,如果需要在一个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审查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其三,如果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行政许可,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四,肯定了政府可以组织有关审批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即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站式”审批或“政府超市”制度。

  其五,明确统一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批的期限。一个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必须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10日;统一或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10日。这些延长,既要负责人批准,也要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权利保障制度的规定,也是《行政许可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一,《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所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禁止地方或行业“画地为牢”,置合法许可于不顾的限制和规定。

  其二,规定了许可补偿制度和赔偿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因为立法的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或终止许可的,行政机关要补偿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因行政机关违法过错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其三,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涉及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大型建设项目等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的许可审批,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许可审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或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对于保障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