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答题技巧:关于G龙盛分红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6:01:38
G龙盛早在4月28日就开出了分红(每10股分1.0)的消息,当时说是预案,但到今天为止已经一个月了,还不见分红,这是为什么?

股改进程

1) 方案简介:
对价方案:每10股获得4股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59020.00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59020.00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14820.00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20748.00
限售流通股(万股): 38272.00
保荐机构1: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股改进程提示:
方案公布日: 2005-06-28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5-07-19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5-07-20 至 2005-07-27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5-07-22 至 2005-07-28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5-07-28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5-06-20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5-06-29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5-07-20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5-08-05

3) 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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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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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1143.35| 赞成 |
|中国农业银行-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609.18| 赞成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 | 575.97| 赞成 |
|UBS LIMITED | 444.25| 赞成 |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 483.45| 赞成 |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473.50| 赞成 |
|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 104.00| 赞成 |
|ING BANK N.V. | 271.72| 赞成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 262.51| 赞成 |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 260.42| 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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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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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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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水龙 | 10582.00| 17.93| 9162.77| 15.52|
|阮伟祥 | 6081.40| 10.30| 5265.78| 8.92|
|阮伟兴 | 5759.16| 9.76| 4986.76| 8.45|
|苏紫薇 | 5330.00| 9.03| 4615.15| 7.82|
|章荣夫 | 2830.38| 4.80| 2450.78| 4.15|
|项志峰 | 2749.37| 4.66| 2380.63| 4.03|
|浙江龙盛控股有限公司 | 2672.80| 4.53| 2314.33| 3.92|
|上虞市龙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252.76| 3.82| 1950.63| 3.31|
|潘小成 | 1672.84| 2.83| 1448.48| 2.45|
|陈建华 | 490.36| 0.83| 424.59|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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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
| 股东名称 |承诺最低|承诺最低| 特别承诺 | 实施日期 |
|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
├————————————┼————┼————┼——————┼—————┤
|阮水龙 | | | 增持股份 | 未实施 |
└————————————┴————┴————┴——————┴—————┘
说明: 公司第一大股东阮水龙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按照以下增持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当公司A股股票成交价低于3.66元(12倍动态市盈率),增持人将发出以该价格或更低价格为限价的委托指令,以买入公司股票;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即2951万股。增持人同时作出承诺: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
鉴于自2005年7月28日起至2005年9月28日的期间内,公司A股股票成交价未低于3.66元,因此截止2005年9月28日增持人未增持公司股份。

(2) 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 阮水龙
持股比例(%): 17.93

(3) 方案详细说明
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股本结构为计算基础,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4股股票的对价。

(4) 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一、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遵循前述所有承诺以外,还分别承诺: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阮水龙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按照以下增持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当公司A股股票成交价低于3.66元(12倍动态市盈率),增持人将发出以该价格或更低价格为限价的委托指令,以买入公司股票;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即2951万股。增持人同时作出承诺: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
鉴于自2005年7月28日起至2005年9月28日的期间内,公司A股股票成交价未低于3.66元,因此截止2005年9月28日增持人未增持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