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医药词典:关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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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香岳与前妻(已去世)生育一子二女,子安银祥(1963年出生)和女儿安霞飞、安霞君。1971年2月,安香岳与谢爱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安银江与安霞英。两原告对安银祥尽了抚养义务。1989年,安银祥与本村村民安孟芬(父母已去世)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儿安婧,随三舅安孟炎共同生活,在小学就读。1991年起,安银祥与安孟芬在开设了一家“安安发屋”。1998年11月20日凌晨,安孟芬在居住的承租房内被人杀害,抢救无效后死亡。安银祥有重大作案嫌疑。1998年11月25日,安孟芬被人杀害,在办理完丧事以后,由村干部在场,与安婧的四个舅舅签订过一份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是安婧由四个舅舅代为抚养,因安婧年幼,安银祥、安孟芬的财产由四个舅舅代为保管、支配。同年12月11日,安银祥自杀身亡。
经查明,安银祥和安孟芬名下共有财产10万元。财产已经被法院保全。在安婧名下有财产1万元。安孟芬的抢救费用2万元。安婧舅舅为安孟芬支付丧葬费等2万元。安香岳为安银祥支付丧葬费约1万元。
原告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继承权,在安银祥尚未去世时签定的协议是无效的。安银祥遗产应当由两原告与被告按份继承。被告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独占安银祥的全部遗产,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继承权。
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本案被告是一年仅11岁的未成年人,又是父母双亡的孤儿,与其争斗价值不大一点财产是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实在不该。基于安婧之母安孟芬系安银祥杀害这一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安银祥负有对安孟芬死亡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该赔偿所产生的债务,其债务额为6万元,超过了安银祥的遗产,而债权人就是本案的被告安婧。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故两原告已无可继承之遗产。
问题: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2、继承人的范围?丧失继承权如何认定?
3、遗产的范围?丧葬费是否从遗产中支出?从谁的遗产中支出?
4、各继承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5、安银祥是否需要对安孟芬死亡负责,并从其财产中支出损害赔偿费用?

这么大的问题你都不悬赏肯定很少有人帮你答呀

个人观点
分析:母亲死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5万应该又其父亲女儿继承,即其父亲和女儿各2.5万,父亲自杀后,遗产再次分配,其7.5万的财产由女儿和父母继承,考虑到遗产分配要照顾未成年人,因此女儿可分得5万左右,最后,女儿获得遗产大约为8万,父母2万
至于父亲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尚未得出结论,故不能考虑进去

1.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协议的效力是有效的,但是,超出一定范围的内容是无效的,如果涉及到对女儿财产的分割和父亲财产的分割,那就是无效内容,女儿从母亲那继承来的财产他们无权处理,父亲尚未死亡,除非父亲将此协议视为遗嘱
2.第一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父亲真的是故意杀人,那么便丧失继承权
3.遗产包括收入,生活用品,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
丧葬费可以从遗产中支出,从死者遗产即母亲5万中支出
4.上面已经讲了
5.这是公安机关的问题,如果确是他故意杀人,则需要负责并赔偿

如果父亲真的是杀人凶手,那么他将丧失继承权并用其全部财产5万用于赔偿母亲,由女儿负责受偿,即将10万全部归女儿所有,原告就不能取得诉讼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