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坊 居委会:民法关于失踪的认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8 10:17:42
关于申请失踪的自然人死亡是什么法规定的?
申请程序是普通特殊还是一般?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

2,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失踪的时间及相关请求。
3,法院公告三个月,期间如果下落不明人本人或者利害人未申请的,公告期满法院即宣告其为失踪人。
4,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民通意见》规定: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只要下落不明满4年就可以申请死亡认定,如果是意外事故的话,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够存活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当然死亡的认定不以申请失踪为前提,可直接提起死亡认定。
程序上走特殊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