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ml 光刻机运输:法律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5:03:49
1.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问: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2.德国W公司于1986年到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德国汉堡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匾用“红蓝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1993年开业,在其横幅编排上也使用了“德国汉堡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蓝”三种颜色装饰。2002年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问:1、Y餐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3.2004年9月,王某从某食品批发部购买了1箱啤酒。当王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王某有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致其右眼失明。由于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食品批发部要求赔偿,但批发部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瓶内压力严重超标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
问:1、王某能否向某食品批发部请求赔偿?
2、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

4.奥尔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在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与鸿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款为150万元的电子元件合同,交货期限为3个月。鸿运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5个月。合同签订后,鸿运公司请亚克公司作保证人,向其开户的A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签订了承兑协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5个月后,奥尔公司收到汇票后,立即向自己开户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未发现供货发票便询问A银行,该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答复为,承兑汇票真实有效。据此,B银行向奥尔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转入公司账户。
临近交货期,鸿运公司催促交货,发现奥尔公司无货可供,于是告知A银行拒付。5个月后,B银行提示付款遭到A银行拒付。B银行起诉A银行及鸿运公司、奥尔公司,要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
A银行辩称: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依据的合同无效。另外,B银行未发现供货发票仍然办理贴现,其行为有过错。
试分析:
1.A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B银行有无过错?
2.应由谁向持票人B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3.本案其他当事人各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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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问: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2.德国W公司于1986年到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德国汉堡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匾用“红蓝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1993年开业,在其横幅编排上也使用了“德国汉堡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蓝”三种颜色装饰。2002年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问:1、Y餐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3.2004年9月,王某从某食品批发部购买了1箱啤酒。当王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王某有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致其右眼失明。由于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食品批发部要求赔偿,但批发部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瓶内压力严重超标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
  问:1、王某能否向某食品批发部请求赔偿?
  2、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

  4.奥尔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在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与鸿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款为150万元的电子元件合同,交货期限为3个月。鸿运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5个月。合同签订后,鸿运公司请亚克公司作保证人,向其开户的A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签订了承兑协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5个月后,奥尔公司收到汇票后,立即向自己开户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未发现供货发票便询问A银行,该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答复为,承兑汇票真实有效。据此,B银行向奥尔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转入公司账户。
  临近交货期,鸿运公司催促交货,发现奥尔公司无货可供,于是告知A银行拒付。5个月后,B银行提示付款遭到A银行拒付。B银行起诉A银行及鸿运公司、奥尔公司,要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
  A银行辩称: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依据的合同无效。另外,B银行未发现供货发票仍然办理贴现,其行为有过错。
  试分析:
  1.A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B银行有无过错?
  2.应由谁向持票人B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3.本案其他当事人各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