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检验师报考条件: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8 11:16:52
大家好,
我是旷工离职的,是因为我离职上级不批我才旷工的.
我想换个厂可是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不可以进.
谁可以告诉我.谢谢QQ254302345

你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

你查查合同法吧。顺便查查劳动法看看。

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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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4]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5]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6]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文)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范围包括:A、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B、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后一项损失的赔偿,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劳动者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这是因为,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法定的,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当法定内容与约定内容矛盾时,按法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