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ocera 打印机反应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能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19:15:45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
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