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形蜂蜜玻璃瓶:试述法人的本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6:32:55

所谓“法人的本质”也就是指法律为什么会将法人规定得像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本质是指法人的内在根本属性,是其区别于它物的特殊要素。自法人这一概念诞生以来,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论便从未休止过,而且在当今法人、公司主宰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时代,对其本质的思考就显得更有价值。但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就会得出互不相同的有关法人本质的结论,因此视角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人本质的界定。

  对于这一问题在19世纪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至今大概形成了三种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该学说继承了罗马法的思想,为注释法学派倡导,其集大成者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拟制说认为,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只不过是出于需要,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其只存在于法律世界,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由此可看出该学说,遵循罗马法“非自然人者无人格”的观念。法人拟制说有其特殊的背景:其一,近代民法思想为对个人人格的尊重作为最高指导目标,其二,因对封建社会的痛恨,反对存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

  法人拟制说长期处于通说地位,并为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接受

  法人拟制说承认了法人民事主体的资格(虽然是拟制的);区分了法人与作为其成员的人格、财产、责任这成为法人独立人格、财产、责任的基础。但是该学说仅强调了法人作为法律人格者的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法律拟制),但没有注意到拟制的原因(是否有需要拟制的组织存在,是否有拟制的必要性),此外,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也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律没有必要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最后它没有团体在社会现实中的实际存在,不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当今没有立法采用该学说。

  二,法人否认说,该学说从实证的角度认为法人并不是实际存在的民事主体,法人只不过是一定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如果有人格,那么其要么属于自然人要么属于财产。具体说来该学说有三个学派:

  目的财产说,该学说由布林兹提出,认为,法人只不过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集中起来的多数人的财产,已经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所有了,所以需要拟制一个主体。该学说曾经有过影响,有的立法规定一定的财产也可成为法人就是列子。

  受益人主体说,该学说由耶林所倡导,认为,权利总是代表一定的利益,利益的实际享有者才能成为权利主体,而法人并不是其权利所带来的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其人格应该属于一定的自然人:社团法人属于社员,财团法人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此外集合体的意思(是不存在的),仍是个人的意思,其受到共同目的的制约。法律所保护的不是集合意思,也不是团体的人格,而是各个成员追求的意思。(见江平《民法》)该学说否认法人的集体意思,不顾社会现实,几乎没有立法所采纳。

  管理人主体说,该学说由赫尔德所倡导,该学说认为,法人的人格实际上是作为法人财产管理人的自然人。该学说将法人的机关与法人的人格相混淆。
  应该说,法人否认说没有看到法人存在的社会现实,但是其对法人本质的分析,已经进入到法人的实体部分,此等想象力光芒四射(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三,法人实在说,该学说肯定法人作为社会存在的社会现实,在承认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同时又分为两个学派:

  法人有机体说,又称“团体法人说”“意思实在说”为鸡耳壳所倡导,该学说认为,自然人是自然性的有机体,有自然人的意思,团体是社会性的有机体,有团体的意思,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其有独立的意思能力。该学说将民事主体资格和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却没有看到,未成年人没有意思却成为民事主体,以及有些团体有意思能力却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该学说产生的背景是19世纪末,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转化的时期,对团体重要性的强调适合这一时期,法人对其成员责任的加强,以及国家对其团体的控制,与此学说有关。我国有学者认为其想象力也是光芒耀眼,独具认识价值(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法人组织体,该学说为法国学者米休德和塞莱斯所提出,该学说认为法人只所以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是因为其是适宜作为权利能力这的组织体,具有适合成为民事主体的组织机构,意思机关等。该学说从法人存在的社会价值角度讨论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该学说没有解决法人为什么成为民事主体这一根本原因,有点就事论事的味道。但法人组织体为我国民法通则所接受(无奈!垃圾也要)。

  法人的本质问题也应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来思考,其一,法人的本质也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利益的手段之一,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统治阶级需要利用其发展经济所致,其二,法人的本质认识的深化,是伴随着社会组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