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p中轴规格 扳手:案例分析,这个算不算是犯罪中止?请给出专业意见。非常感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8:47:56
甲想抢劫银行,想找帮手找到乙和丙。于是三个合谋一个星期后共同抢劫某地银行,三人并再随后两天准备好了做案工具。又过了两天,丙一人反悔了(并未告诉其它两人),他怕事出会坐牢,于是他就自己到公安局自首,交待了甲和乙,并将所有犯罪预备交待清楚。公安局在丙交待后,过了三天的确在该银行门口抓获了甲和乙(当是甲和乙都在还没有进银行鬼抢劫,而是在门口等丙)。请问,丙的行为是不是可以算是犯罪中止??

有人认为这不算,因为这属于共同犯罪,只有丙一个中止不能算是全部中止。所以丙的中止就不是犯罪中止了。
可是我们教授说丙并不是犯罪中止。因为,丙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三个人都中止才算是犯罪中止。

丙应该算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很显然,丙自己早已停止犯罪,而且他也主动地采取了措施(报警)来防止甲乙二人的犯罪,其结果是有效的(而不用其他共犯也中止,未遂应该也是成立的),符合犯罪中止的两个要件,应该属于犯罪中止。

丙属于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里还有主从轻重之分,所以丙应该属于抢劫金融机构罪的中止犯。

丙属于犯罪中止,甲乙构成犯罪未遂。丙在犯罪预备时主观上自动有效地放弃犯罪,并且有自首情节,正是丙的行为阻止了犯罪的实现。而这种结果不是甲乙所希望发生的,因此甲乙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未遂是犯罪的时间阶段,而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组织形式,我认为不能混为一谈。

丙属于犯罪中止,甲乙构成犯罪未遂。同意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