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父母:请问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怎么确定,例如占销售收入几%的比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22:10:50

财务中提到的占比一般情况是指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较少会用到营业成本,在你这里的公司费用开支占比,就是用你们公司当期的费用支出总额除以你们当期的营业收入总额得出来的。

收入费用比率

每月“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期间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比。计算公式是:期间费用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这个比率叫费用率,财务指标体系中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来针对计算考核,费用率是考核费用水平、加强管理的一个指标,环比、同比可说明一些问题,一般是内部管理指标,和《企业财务通则》中为企业规定的三种财务指标相互应用非常好。

扩展资料:

销售收入的确认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收付实现制,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销售的确认是以货款收到与否为标志,收到货款,则确认为销售成立。

另一种是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销售的确认不是以货款收到与否为标志,而是以销售实现为依据。

所谓销售实现(或销售成立),一般有两个标志:一是物权的转移;二是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确认为销售实现。新的财务制度则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销售收入

一、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相关的税收政策,按1994年以来市局下发及总局下发市局转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严格按照津国税所(2000)12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一)、计税工资扣除问题

1、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人均月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的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

2、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6)、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4、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2)、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4、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是企业应发工资扣除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后的实发工资。

(二)、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上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政府规定的基金或保险金,可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基数、比例和额度在税前扣除。

对2003按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在社会保障机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可在工资总额4%以内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具体办法可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1〕317号)规定执行。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养老保险费分别按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或允许扣除的效益工资总额的14%、2%、1.5%和20%计算扣除。

对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不允许提取工会经费,但可按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1%提取文体活动费,在税前扣除。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劳动防护用品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规定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在规定的发放范围、使用期限内,

可凭取得的发票据实扣除。企业未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而替代以货币形式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 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劳动服装费

1、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235元。

集中供热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

2、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180元,按每人每月45元(6月-9月)。

3、劳动服装费:从2005年开始,取消企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费每人每年税前列支200元的规定。

(六)、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以下(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

(2)、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2、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七)、独生子女费

纳税人按规定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可在税前扣除。

(八)、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①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②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③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九)、上缴的管理费

纳税人上缴的管理费,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不准税前扣除。

(十)差旅费

纳税人实际支出的差旅费凭合法凭证扣除。

(十一)、工商联的会费

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二)、行业会费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办公通讯费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经济补偿金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数额较大,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在3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

(十五)、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十六)、企业集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十七)、其他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十八)、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十九)、企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企业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0、对于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三、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交所得税问题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

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2、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4、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5、从适用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补税。

6、从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7、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适用15%税率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方式开发产品的,其开发产品预收款项的利润率15%,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对预售开发产品的利润进行清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预售开发产品和其他开发产品的收入、费用、成本分别进行核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开发产品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应单独另附计算明细,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目中加括号予以注明。

2、接受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3、拆迁补偿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规定,对企业因各种原因实际收到的拆迁补偿金,应计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补贴收入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并在本纳税年度内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6、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货物运输收入

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附属非独立核算的货物运输车队,其取得的货物运输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原则在货物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间分配成本费用,对已按综合税率征收税款的货物运输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总收入中减除。

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已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五、固定资产残值率

对2003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六、弥补亏损问题

1、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2、需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企业财务报表中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一、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相关的税收政策,按1994年以来市局下发及总局下发市局转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严格按照津国税所(2000)12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一)、计税工资扣除问题

1、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人均月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的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

2、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6)、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4、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2)、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4、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是企业应发工资扣除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后的实发工资。

(二)、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上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政府规定的基金或保险金,可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基数、比例和额度在税前扣除。

对2003按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在社会保障机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可在工资总额4%以内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具体办法可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1〕317号)规定执行。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养老保险费分别按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或允许扣除的效益工资总额的14%、2%、1.5%和20%计算扣除。

对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不允许提取工会经费,但可按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1%提取文体活动费,在税前扣除。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劳动防护用品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规定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在规定的发放范围、使用期限内,

可凭取得的发票据实扣除。企业未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而替代以货币形式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 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劳动服装费

1、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235元。

集中供热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

2、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180元,按每人每月45元(6月-9月)。

3、劳动服装费:从2005年开始,取消企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费每人每年税前列支200元的规定。

(六)、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以下(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

(2)、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2、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七)、独生子女费

纳税人按规定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可在税前扣除。

(八)、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①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②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③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九)、上缴的管理费

纳税人上缴的管理费,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不准税前扣除。

(十)差旅费

纳税人实际支出的差旅费凭合法凭证扣除。

(十一)、工商联的会费

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二)、行业会费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办公通讯费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经济补偿金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数额较大,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在3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

(十五)、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十六)、企业集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十七)、其他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十八)、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十九)、企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企业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0、对于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三、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交所得税问题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

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2、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4、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5、从适用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补税。

6、从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7、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适用15%税率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方式开发产品的,其开发产品预收款项的利润率15%,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对预售开发产品的利润进行清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预售开发产品和其他开发产品的收入、费用、成本分别进行核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开发产品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应单独另附计算明细,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目中加括号予以注明。

2、接受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3、拆迁补偿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规定,对企业因各种原因实际收到的拆迁补偿金,应计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补贴收入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并在本纳税年度内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6、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货物运输收入

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附属非独立核算的货物运输车队,其取得的货物运输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原则在货物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间分配成本费用,对已按综合税率征收税款的货物运输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总收入中减除。

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已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五、固定资产残值率

对2003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六、弥补亏损问题

1、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2、需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企业财务报表中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