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 生产许可证:公平的例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1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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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平,它是社会的核心价值;公平,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基本准则。在西方,有自由,民主,平等的理想,卢梭的《论不平等的起源》里,认为不平等的起源处于社会的经济私有制制度。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先贤提出了人人平等思想。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文化中,儒家认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礼运》),“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人之天下也” 以及“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 (《吕氏春秋》);道家主张,公乃王,也就是为公才能达到最高最好的治理,实行王道。如今,我们搞改革开放,提出了公私共存,劳动按资本,技术、土地、劳动、知识、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更新廖传统的剥削来源于私有制的传统概念。现在,提出了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更加注重了社会公平。

从理论上讲,“公平”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公平,公平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的“绝对平均”。就是想实行平均主义的“绝对平均”也是不太可能,也体现不出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如何避免“虚改实捞”而体现最大可能的公平?这是在改革开放的中国,一直以来都在反复阐明这样一个观点。

比如公车改革,作为一项事涉广大职工根本利益的任何改革方案,从方案制定程序上看,是否在一定范围内举办了职工大会或更广范围的听证会,以让方案具有更好的代表性?是否听取了有关专家的论证而具有更好的科学性?毕竟,一场顺应广大职工要求的公车改革方案,不能变成一场领导层自己定规则、自己单方面参与的游戏。

比如薪酬设计,薪酬设计中要体现公平必须有如下几个方面:科学的岗位薪酬、与工作绩效挂钩的绩效薪酬、与突出贡献相关的非货币报酬构成的科学的薪酬结构,以及有合理的程序和有效的沟通构成的薪酬结构的公平保障。

再比如,劳动社会保障部已有意扩大城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即以家庭为单位纳入医保,而不是像现在以职工个人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以家庭为单位纳入医保,就会把医保受益者家属也都能纳入进去,这样一方面扩大了城市人口的覆盖面,再一个减少了道德损害。” 这种以家庭为单位构建医保制度,将困难家庭揽入医疗保障制度的怀抱,是关爱困难群体的体现与需要,是“更为公平的公平”。

又比如个税改革,我们无法证明自己是纳税人,也无法证实自己到底缴了多少税。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解决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那么,个税改革如何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呢?财政部财科所在《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对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的居民(中等收入阶层)收入采取低税率政策”的建议,是比较切合当前的实际。

公平,实际上是讲机会的公平均等。如果人来到这个世界的时候,享有人人拥有的吃穿住的权利,就算公平了。当然不能和别人比吃的有多么好,有营养,健康,那是心里不平衡。长大了,能够上学,上得起学,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就算公平了。当然不能和别人比上学花了多少钱,每天是不是有车接送,差5分能不能上重点,那就是你眼红了。在长大了,就业的时候,主要就是靠自己了,那个单位企业公司都有特殊情况,你的能力再高,谁都要考虑单位企业公司的利益,那是利益的博弈;如果你是负责的,你的三亲六戚也要照顾,很平常的。这些都不算不公平。

公平,和共产主义一样,是一种期待,永远也不能让去全人类都满意的。人人都认为公平的时候,只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人人都认为事事都公平,是永远也做不到的。

个税改革是社会公平的实现而非仇富
个税改革听证会的举行,既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也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有利于倾听社会各个阶层的声音,吸纳民众的意见,优化公共政策。毕竟中国的个税征收机制起征点太低,即有“劫贫济富”之嫌,客观上也有悖社会公平,使社会两级分化继续扩大。而听证会的举行,调高起征点,一定程度上是“按比例贡献”原则的体现,促使社会税赋朝向社会最不利者有利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北京大学教授林毅夫却提出:“个税改革勿带仇富心理(中国青年报,9月27日)”,说不支持富人赚那么多钱就应该交出来。并说,“把富人的钱征了以后来补贴给穷人,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平衡财富。但是,如此,谁还愿意去赚钱呢?”
这话作为一个著名经济学家讲出来,自然有他思考的角度,也有他自己的道理。但是同样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改革是否就是仇富或者劫富济贫?第二,个税改革是否会导致富人再不愿赚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窃以为,林教授的看法是荒唐的,至少,从当前社会的现状来讲,提出这样的看法,根本就是没必要。
首先,当前个税改革或调整,是以税赋政策不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的。我国的个税制度自80年代初实施以来,800的起征点已经维持了20多年不变,税赋的主要群体是工薪阶层,而即使贫苦大众,由于起征点低,也不得不缴纳一定数量的税。这样的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多少个税调节的杠杆作用,也没有体现出多少“比例平等”或者“按比例贡献”的原则,反而是“劫贫济富”,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践踏,阻碍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贫富差距、基尼系数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恶性影响,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目前的个税改革,只是对以为不公平政策的调整,是坚持公平原则下的适当的微调,而并非对富人所赚的钱的大量剥夺,这又如何谈的上是仇富呢?
其次,对富人适当的征税难道就一定导致他们不想去赚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关注投入产出比,强调效率无可非议。但是,就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而言,公平较之效率更关键。没有公平根本就谈不上效率,因为不公平必然导致矛盾丛生、暴力冲突甚至革命,也必然损害效率,导致无效率、正负效率相抵,甚至带来“负效应”的增长。所以,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始终把公平的价值理念放在首位。因为“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不会损害效率,相反,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合力,实现更大的效率和效益。这样的社会,不仅富人会一如既往的靠自己的聪明才智继续打拼,实现个人创业的价值理想。底层的民众,也会看到希望,也会积极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个人致富的愿望。否则,既无利益表达途径,也无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只能遭受不公平的剥夺,连生存也维护不了,那这个社会对他们而言又有何意义?以过激的手段维护自己的生存权也就成了可能,这是非常可怕的。
所以,只有把公正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伦理目标和首要价值,创造正义的制度环境基础,达到全社会最大程度的正义,社会的发展才能最有效率和效益,才能和谐。任何破坏正义、没有公正的制度势必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对抗甚至暴力革命,也势必是无效率的,更勿论效益与绩效。而个税改革,无疑是回应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是顺应当前时代潮流的,不存在什么仇富、降低社会经济发展效率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