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上市盈博莱高管:医疗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1 05:26:44
我朋友刘与别人杨合伙开了一家药房。去年7月12日,一个老人带着孙女来到药店看病,因小孩已发烧四十一度一天多,第二天才带小孩出来看病,因他药店只负责卖药,所以驻店医师只给开出了处方(利巴韦林注射液250mg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mg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0.6g每次各取半次的剂量)要求她去其他地方注射(药店不许注射),老人不想去,因为医院收费太贵。等了其两个小时,他的合伙人杨以前曾跟父亲学过医,但没有行医资格,在老人强烈要求下,又考虑老人与我朋友的外甥女是亲戚关系,所以就为其中注射前面的三种药,下午五点又注射了一次。7月13日没去任何地方就诊,到了7月14日9时(离最后一次注射时间已经40个小时),小孩突然死亡。7月16日,死者方带人在药店闹事,我朋友损失大概五万余元,殴打杨,当时我朋友出了13000元给对方。此后药店无奈被转让,杨不知去向
,现在对方一纸又把我朋友一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我想请问律师,我朋友该怎么办?
尸检报告有,上面报告说是多胀器官不全(支气管肺炎,脑膜炎),所注射的三种药根本不会引发死亡,与注射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我是想问我朋友该负多大的责任,因为前面我已经提到了我朋友这边给对方已经付了一万多块钱,还有我朋友也遭受了大概4-5万的损失。

杨构成非法行医。
另外未作死亡原因法医鉴定,现在尸体不知道还在不?如果已经不在,那就无法查清原因了。但由于是在你的药店里,非法行医在先,你可能要付一定民事责任。
你可以要求转为刑事案件,通缉杨。
在当体找个好律师吧,这个案子比较好拖的,尽量多拖一段时间,来个两败俱伤。

杨没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中的关于非法行医罪的条款。
另外,药店中开处方的驻店医师未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因为这是药店,不是医疗机构),也违反《执业医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