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代步车图片:请教关于40 50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10:16:45
我是江苏常州人,属于国家规定的40 50人员(40 50人员,就是说女职工40岁以上的下岗工人,男职工50岁以上的下岗工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听说前几年政府有对40 50 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但是一直得到正确的消息,所以没有搞清楚,有哪位高人了解这方面的情况,请为我解释一下,并请附上相关文件的名称,谢谢!

“4050”人员是再就业最困难的群体,国家对他们实行了更加优惠的政策,特殊扶持。
  首先,实施再就业援助。中央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的“4050”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各职能部门下发的配套文件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要列出名单,具体帮助,根据他们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在一定期限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再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中央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大多也出台了此类规定。
  最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中央要求,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4050”人员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由各地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
  继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2.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是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低于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确定。

  http://www.lm.gov.cn/gb/employment/2006-02/28/content_1080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