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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8 06:07:38
我公司于2006年初与XX市电信公司签订协议代理其长途IP业务的。于3月23日日因为某种原因解除协议。 现在处理售后服务阶段,已经停止一切经营。
昨天(5月16日),工商部门来我处,只出示一个人的工作证后,强行搜查。拿走电信卡三百多张。并把公司经理带回工商局协助调查。
到工商局后。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之后认定我公司属于1、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营业执照是归属长春,在本省内的其他一个地级市的电信部门签署的协议,没有取得当地工商部门的营业资格。我们在长春的营业上有经营通信器材一项,但是不知道IP卡算不算通信器材。);2、私刻公章(因为电信的服务工单上需要代理公司加盖代理业务章。因为代理商有两家,电信为区分哪个代理商做的业务,所以要求加盖。我们的章的内容:上排“长途数据业务专用章”下排“XX(省名)XX(公司简称)”,这样的章是否能归到私刻公章罪?有谁界定?因为电信部门是认可我们这枚章的。即使属于私刻公章,情节有多严重?因为是在一定的前提下才刻制的这枚章。);3、偷税漏税(感觉应该是税务部门认定权限。并且我们税款是由电信部门代缴税)。
工商局当时提出两种解决办法:一.交纳罚款了事。二.移交公安机关经济案件侦察部门。刚开始说罚款三万,后来又说罚款一万,后来说罚款五千,在后来说罚款四千。
本人感觉工商部门执法程序应该是下达行政执法出发通知单,并要求限期整改。但是昨天是把当事人带走后,扣在工商局,限制人身自由,从早晨九点到晚上七点。强行扣留不交罚款不让回来。下午四点半左右,工商局叫来两个人,一个穿警服,一个便衣。并且没有开警车。只是一辆普通牌照的面包车。没有亮明身份就对当事人讯问情况。然后对工商局留下这样的话:“你们先处理,处理不了移交过来我们就接。”后离开。公安人缘离开后,由三名工商局人员与我们公司经理一起去银行提款。交纳一部分钱款并扣留电信卡后才准许当事人离开。扣留物品和钱款没开具任何凭证。
本人理解:一、只有公安机关在亮明身份并出示传唤单之后才可以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工商局无权限制人身自由,不让离开。即使是调查情况也应该取得当事人的配合。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当事人不配合无权强行扣人。二、即使涉嫌违法超范围经营,应该限期整改并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单,当事人可以有时间申请行政复议。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将罚款存入指定的罚款专用帐号,不应该要求当天就交纳罚款,并有工商执法科室直接收取。三、在执法过程中不应该几次变换罚款数额,并恐吓当事人如不交纳罚款将移交公安拘留。
请问:在此过程中工商局是否明显的涉嫌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是几天。
我公司的责任如何?因为我咨询过经侦和工商的朋友。金额不足三十万经侦方面不予接收,营业执照不是当地的,但与当地的企业如有经营协议,在当地不设铺面的条件下可以正常经营和推销。 只要取得税务登记,交纳税款即可。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问题补充:
私刻公章应该由谁来认定。章的问题电信部门未提出异议。电信部门是认可的。私刻公章如果成立将受什么处罚?
截至5月17日下午,工商局将扣留的电卡返还。开具700元行政处罚通知单。了结此案。但是并为开具处罚收据。只是一张通知单。工商局私自将700元先进截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和第41条,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不成立或者无效: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决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3)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该工商局在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有太大的伸缩性,这比较不正常;你可以要求该工商局向你告知其准备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可以陈述、申辩,如果对方拒绝告知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该行政处罚无效;

另外,行政机关在准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时候,应当告知你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可以申请听证;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相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是在程序上给您的一些参考意见;
如对方告知您事实、理由、依据的话,咱可以再根据其具体的情况在实体上予以探讨;

如有疑问,可加QQ:20753492,注明“百度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