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白袜福利图片搜索:实务中一个抵押合同效力问题(恳请业内人士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7:51:16
实务中一个抵押合同效力问题(恳请业内人士探讨)
在执行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执行人仅有肇事货车可供执行。现货车残值为10余元,但在该车上设定有抵押债权11万元,被害人应该获赔13万元,保护受害人利益之唯一途径是除去货车上的抵押。烦请业内人士认真分析下面的描述,共同探寻一条途径:
1、此车系案外人甲用从某银行的贷款所购,甲挂靠于某汽贸公司,货车的车主登记为该汽贸公司。甲购车后不久即卖与了被执行人,并由被执行人负责偿还银行的贷款。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在交警大队承认自己是车主,故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贷款、抵押经过
2003年8月甲向贷款银行出具了“汽车挂靠申请书”,称其自原挂靠于汽贸公司名下,并愿将汽车以挂靠单位名义办理抵押;同日汽贸公司也具函表示同意甲挂靠和以自己名义办理抵押。
同年9月25日甲与该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21万元用于购车;同日,汽贸公司作为抵押人也与该银行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将甲所购之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经查,抵押登记的时间早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时间。
究竟甲是先贷款后买车,还是先买车后办理的借款、抵押手续,因甲下落不明尚未查清。
3、问题:
现贷款尚有本息11万余元,银行在得知案件进入执行执行程序后,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抵押权的申请”,主张优先实现其抵押权。若让银行实现了抵押权,则受害人将无法获赔。可不可以从现行法律中找到依据,认定抵押无效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法律在这方面不照顾弱势群体,你能做的唯一之法就是买人身保险。你可以在查明被执行人还有可执行财产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任何时候都可以。希望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