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文件下载前台代码:违法除草广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2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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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效杀菌王”违法农药广告案

案情简介:

“特效杀菌王”是河南南阳卧龙农药厂经过批准生产的一种农药。该厂在其自行散发的印刷品广告中称:“治癌病立杆见影,三日愈效力无穷。国家专利,神效领先,治病王牌,独家创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94116054.8,特效杀菌王(农药),系我厂工程技术人员历经多年研究开发,选择杀菌剂与昂贵的医药及植物激素等多种元素匹配而成的一种国内首创、效果神奇的新型速效广谱杀菌剂。该产品经多地大田试验应用,对植物真菌、细菌引起的各种病害喷施(或灌根)后,二天见效,三天即可恢复正常,对治疗多种作物的“癌症”性病害,确有迅速起死回生之神效,并有刺激作物生长和防治病毒病的作用。药效迅速、治病广谱、神效无比,用量小、成本低、无抗性、有效率100%,是目前农用杀菌剂中王中之王!乃天下一绝也!! ……”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经调查,确认该广告存在下列违法问题:1.谎称专利权。该厂确已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已受理,广告中所谓“专利号”,实际上是专利申请号,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关于“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的规定。2.广告发布程序不合法。《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特效杀菌王”作为农药,其广告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发布。3.广告用语中出现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神效无比”、“立竿见影”等。4.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使用“王中之王”、“天下一绝”等绝对化用语。

该厂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出其违法问题后,认识到其广告行为的违法性质,积极配合交出未使用完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印刷品,停止销售有不实之词内容包装的产品,表示愿意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鉴于该厂的违法事实和悔改表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决定该厂停止使用商品包装,没收剩余的所有宣传单、包装装潢及盒内产品说明书,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作出责令该厂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

这起农药广告违法案件较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药的生产和供应逐渐走入市场。农药广告对于更好地促进农药的生产和销售,方便用户准确使用农药,保障人畜安全,推广农业科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整个广告市场来看,农药广告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农药产品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农药广告的特殊性。《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对发布农药广告的限制和规范是十分严格的,主要有:

一、《广告法》第四章“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规定:发布农药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和《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分别规定了农药广告如何申请审查,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初审、终审、调回复审、重新申请审查等程序,以及根据《广告法》规定细化的审查标准。根据审查办法,农业部和各省级农业厅(局)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农药生产、经销企业不论自我发布还是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都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一般来说,委托发布的广告基本上符合法律规定,而自我发布的广告,由于在发布程序上缺少制约环节,较多发生违法问题,主要是不经主管部门审查发布以及广告内容不合法。本案就属这一类型,其典型性正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所认定的,在于违法表现涵盖了违法农药广告的几个主要方面,农药企业作为广告主,应从中汲取教训。

在企业自我发布广告的各种形式中,印刷品广告由于其成本低廉、发放方式灵活而受到企业欢迎,被企业广泛采用。但是,印刷品广告存在内容吹嘘无度、甚至虚假,滥发滥送,干扰群众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现象,群众意见很大。为了规范印刷品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可以直接印制印刷品广告。没有广告设计、制作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经广告经营者代理方可印制印刷品广告。所以,企业印制印刷品广告时,还要看印刷厂营业范围是否有设计,制作广告的项目。企业在发布印刷品广告时,还要将广告品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由于本案发生在1995年,而《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所以,本案中的广告违法行为当然谈不上适用该办法,但是,今后企业自行印制、散发印刷品广告,除了要遵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特别规定,这是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

“特效杀菌王”违法农药广告案
http://www.ytgsj.gov.cn/zcfg/zzfd/jdal/%CE%A5%B7%A8%B9%E3%B8%E6%B0%B8%C0%FD%D1%A1%B1%E0/%A1%B0%CC%D8%D0%A7%C9%B1%BE%FA%CD%F5%A1%B1%CE%A5%B7%A8%C5%A9%D2%A9%B9%E3%B8%E6%B0%B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