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醉驾初犯怎么判:著作权转让方面的一个案例向大家请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17:57:36
如果作者甲于2005年1月28日发表了一篇文章,我在2005年2月3日未经作者的同意转载了这篇文章,而作者于2005年5月,将他发表的全部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一个出版公司,并制作出一部汇编作品,该公司于2005年6月发现我转载了作者甲的作品,于2006年5月对我提起诉讼。我想请问该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他可不可以直接向我提出侵权之诉??著作权的转让能否追溯著作权转让之前的侵权作为?

作者的转让行为并不意味着被授权者取得了先前作者应有的诉权。因为你在先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被授权者的利益。他不应当是合格的原告。同时,根据你的描述,被授权者只是取得了将相关作品汇编的权利,他的这种权利来自于作者的授权,即使他获得授权在先,你转载在后,他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归结到底,在你所侵犯的权利范围中,被授权者不是权利人。

可以!对方起诉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