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手工皮具店:一个分析题,大家来讨论一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21:14:12
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8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住。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其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开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时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及1999年3月趁乔乙不在家之际,共窃取人民币700余元。1999年6月10日,当乔甲又趁乔乙家无人打开抽屉欲寻现金时,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怎么样处理,为什么?

PS:这题是司法考试白皮书里的题,本人觉得参考答案不是很详尽,所以请各位一起探讨一下,所以照抄答案的回答就不用了!
谢谢!

1、不构成犯罪。
2、盗窃罪虽然属于数额犯,但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成立犯罪。例如,以国家巨额财产为目标进行盗窃。被告人盗窃700元现金,从数额上已经构成盗窃罪(500元为最低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盗窃亲属财物的,不以盗窃罪处罚,即使情节严重确实需要处罚的,也要区别社会上的盗窃罪。
4、案中,虽然盗窃了700元,但其叔叔要求公安机关不进行处理,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不构成盗窃罪,由其家长进行教育。

不构成犯罪!一是数额较小(一般达不到追究刑事主任的标准)二是他是偷亲属的钱物,跟社会上的盗窃是有重大差别的,社会危害也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