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d 933:这种涉及劳动、培训的问题,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2:18:33
2年前,我看到本地报纸的一则广告“招聘:平面三维,中专以上学历,有无经验均可,企业出资带薪培训上岗”,就按照地址去应聘。
原来这是一家计算机培训部,据他们说,他们有许多会员企业原意出资请他们培养员工,然后分配上岗。
但是他们又说,为了防止学员(应聘者)学了技能就违约,需要缴纳3600元押金,我们毕业后工作满2年,就可以凭公司的证明信取回押金。
我缴纳了(有收据和协议书)。并且当时我家人问:毕业后的薪金待遇大约有多少,那里的负责人回答说一般试用期500-600元,转正后都是1000多元无上限的。
经过1年多的培训后,该培训部分配我(还有另一位学员)到一家公司,该公司没有经过任何面试就让我们留下工作,承诺试用期300元,3个月后600元。
可是工作了1个星期后,该公司的经理说我们2人技术不合格,每月只能发200元。并且提出让我们交纳3000元保证金,她会传授我们技能,但要我们保证工作满3年,否则中途辞职不退还保证金。
在双重压力下,我们2人只好辞职。因为经理不守信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
然后我又回到了那家培训部,说明了辞职原因,要求其为我重新分配工作。
培训部说:根据和他们签订的协议,学员自己辞职的,培训部将不负任何责任。然后我说明了自己辞职的原因是该公司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并非出于个人原因。培训部答应再我重新分配。
事隔半年,培训部却再也没有为我分配工作。也不退还我的3600元押金。
后来我又发现培训部颁发给我们的证书错字百出。

也就是说,该培训部分配的都是不正规的工作。
而且他说自己的利润来源是会员企业,实际上我们去的那家公司并未缴纳会费。也就是说,倘若我们在那家公司工作满2年,向培训部索要押金的话,那么培训部不但分文未赚,反而白白培训我们了。这可能吗?
所以这家培训部,从假广告,到不分配正式工作,都有欺骗的嫌疑。

我向刊登其广告的今晚报投诉过,没有回音。
现在我不知道这种事该向哪里投诉。12315可以吗?还是劳动部门?
各位前辈能不能告诉我具体的投诉电话(天津)?
感激不尽!

12315消费者协会,不会受理此问题.
你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问一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22--23317954
另外可以到天津劳动保障网来查一下,相信会有人为你做主:
http://www.tj.lss.gov.cn/

请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了解该计算机培训部是否具有合法的办学执照;该培训部向你收取3600元押金无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投诉,要求查处该培训部并退回3600元押金,相信你的问题会得到解决的。

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看其是否有办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