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rry up to do sth:台湾 “标会” “倒会”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5:33:19

标会就是几个人相约以资金互助
发起人称为会首,他是所有会员中的灵魂人物
其他参加标会的人称为会脚或会员,例如某会会脚有23人。
会首必须先讲好这是每月或每季开标一次,台湾通常以月标会最多
然后约定月标金若干,例如每月10000元
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一定是会首某甲得标。
得标人即称为死会,尚未得标者称为活会。
每一个会员都有得标一次的机会。
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某甲可一次借得230000元
实际上凡是会首即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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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2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
假设某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某乙得标
某甲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某乙
其他22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某乙
所以某乙可以一次借得10000+9200*22=212000元
尔后某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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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月,第三次聚会投标,21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
假设某丙出价1200元最高,第三个月即由某丙得标
某甲某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某丙
其他21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1200=8800元给某丙
所以某丙可以一次借得10000*2+8800*21 = 204800元
尔后某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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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月,第四次聚会投标,20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
假设某丁出价900元最高,第四个月即由某丁得标
某甲某乙某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某丁
其他20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900=9100元给某丁
所以某丁可以一次借得10000*3+8900*20 = 208000元
尔后某丁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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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某戊从未得标
此人在最后第24个月时必定得标,因其他所有会脚都已死会故也
所有前面23人都必须缴交10000元给某戊
某戊可以一次借得230000元,跟当初会首某甲拿一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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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例中
由於活会会员每月缴交会款是约定标金10000元扣除当月得标利息
这种会就称为内标会
内标会的死会会员每月缴10000元,活会会员每月缴会款金额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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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初约好活会会员每月须缴交约定标金10000元
死会者尔后每月缴交10000加上自己当初得标时所写之利息
这种会就称为外标会
外标会的活会会员每月缴10000元,死会会员每月缴会款金额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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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一个顺利完成的标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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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得标的某丙缴交几次本息之后,
就开始出现逾期缴交会款行为
我们就称此会为出险会
如果某丙不再缴交会款
我们就称此会被某丙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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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首因为一开始就得标,倒会的风险最大。
所以参加标会的人,须先看会首的人品及还款能力
如果是其他会员倒会,会首必须负责善后代缴
上例某戊是一路缴会款23次,一直到第24个月才揽尾会
他被倒会的风险是所有人当中最高的
如果没被倒会,他的投资报酬率也是所有人当中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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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标会当中有人缴会款不正常,有倒会疑虑时
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抢标,让自己死会,先把会款一次借进来
死会的人就不怕被人倒会了。因为所有会款已先进入口袋。
只有活会的人因只付出从没拿钱回家,才会怕被人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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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会是地下金融,会员彼此不熟识时最易出险
但是标会也可以营造成非常温馨的互助会
从前台湾乡下得标人会摆一桌酒席请大家吃饭
每个月聚餐一次,等於轮流做东,大家联络感情,其乐也融融
一直到今天,连大学里的教授们,也还用起会来互相融通资金
这是一种以感情为基础的互助组织,没有太苛板的5P徵信调查
台湾是以民法来规范标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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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半天如果还不懂
最好的办法就是明天就去找十几个朋友起个会
两次投标下来,您就立即搞懂标会的奥妙
若再有朋友配合倒会,你将变成精通标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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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合会
(国外称“轮转储蓄信贷协会”),是各种金融互助会的统称,其名称繁多,包括互助会、帮会、标会、呈会、成会、钱会、摇会、兜会、抬会、跟会、搭会等等,通常建立在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的性质。

合会是民间自发的一种金融合约安排。从时间上看,它有着上千年的历史 [1]从地域上看,它流行于两岸三地,[2] 并随着华人的远渡重洋在海外华人社区生根发芽。[3] 合会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创业初始资本的筹集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4] 作为民间金融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合会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但是,利之所生,弊亦随之。合会的发起与存续过于依赖于会首的个体信用,合会的运行缺乏有效的信用保证机制,合会的道德风险过大。如何兴利除弊,既充分发挥合会的资金融通功能以促进生产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又最大限度地抑制、防控合会的倒会风险,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台湾地区成文的合会法制,最先出台的是日占时期颁发的《讲会取缔规则》(1902年)。该规则移植于日本,主要精神有:合会的设立须得到行政许可;合会的运行须接受行政监管;合会合同的内容必须规范化(不缺漏必要记载事项);行政机关可检查合会帐簿,于合会的运行有违反公序良俗之时撤销之,等等。
日占时期,日本人在台湾地区开设无尽会社,台湾地区营业性合会由此肇始。抗日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改组了日本人的无尽业会社,并于1948年颁布《台湾省合会储蓄业管理规则》。该规则的内容除规定依区域设立合会储蓄公司之外,其他方面的内容与日本《无尽业法》的规定基本上大同小异。《规则》对合会储蓄的定义、设立审批、登记及变更登记、资本额、业务范围、资金运用范围、董事、监察人责任、提起公积金、财务报告、行政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第11条规定合会储蓄公司的董事、监察人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依合会契约所负之债务时,应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且该责任于董事、监察人卸职登记满两年后才得解除,比日本《无尽业法》第11条的规定,义务主体多了监察人。
除此之外,为发挥法律的指引、规范功能,迎合社会需要,同时解决司法标准的统一问题,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订其民法债编时,增订了十九节之一“合会契约”,共九个条款,其主要内容有:(1)合会的两种类型。(2)会首及会员资格(以自然人为限),会首显名或借名以会员身份参加同一合会的禁止。(3)会单或合会契约的规范化。规定合会应订立会单,规范记载内容,以减少纷争并利于实用。同时,为杜绝冒标及虚设会员现象,规定会单应由会首及全体会员签名并各执一份保存。(4)会首权利义务。(5)标会或得会方法。(6)会员交付会款义务、会首对会员该项义务的替代履行义务及追索权利、会首对合会金的保管责任等。(7)会份的让与及退会。(8)倒会时的处理方法。即会首倒会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给付之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之会员。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会首就已得标会员依前项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负连带责任。”若前述给付义务陷于履行迟延,且迟付之数额达到两期之总额,则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