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丽小屋修容棒辩真假:纪检委主要做什么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3:35:46
望答复

纪检委主要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

拓展资料: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设27个职能部门:

1、办公厅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委部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工作等。

2、组织部

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等。

3、宣传部

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能的单位;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4、研究室

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5、法规室

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建议;起草、修订纪检监察法规制度;

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6、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等制度规定的落实,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履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等。

7、信访室

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8、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中央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负责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的有关协调工作;

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承担巡视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工作等。

9、案件监督管理室

集中管理干部问题线索;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

归口管理查办案件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10、第一纪检监察室

主要联系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单位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1、第二纪检监察室

主要联系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单位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2、第三纪检监察室

主要联系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单位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3、第四纪检监察室

主要联系金融口的单位等。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单位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4、第五纪检监察室

主要联系国资委和央企等。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单位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5、第六纪检监察室

联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6、第七纪检监察室

联系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7、第八纪检监察室

联系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8、第九纪检监察室

联系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19、第十纪检监察室

联系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20、第十一纪检监察室

联系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21、第十二纪检监察室

联系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22、案件审理室:

审理委部直接检查处理和省(部)级党组织、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案件;承担监察部的行政复议工作等。

23、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初核及案件审查工作等。

24、国际合作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等。

25、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等。

26、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负责机关日常纪律作风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等。

27、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建设工作以及服务与管理工作等。



维护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协助党委整顿党风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查办党员违法乱纪行为等.

维护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协助党委整顿党风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查办党员违法乱纪行为等.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主要职责
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参考资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_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官网-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