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松挖掘机售后400电话:由交通事故导致高空作业人员(未做好安全措施)坠落致伤,请问直接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9 02:34:47
此交通事故:在交通繁忙路口.由于车子超高碰到正在作业的高空电缆(车速很慢,时速5公里),因施工方并未对高空作业人员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最终导致作业人员直接坠落致伤,请问对此工作人员承担方是车主还是施工单位?

有两种可能性:共同侵权或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两者肯定都要负责,但是,认定共同侵权或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

1,如果,法院认定为共同侵权,那么,两个侵权人肇事着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伤者可以告其中一个人承担所有的责任,承担所有责任者可以向其他过错方追索。

2,如果,法院认定是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那么,两者承担按份责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伤者必须将两者都作为被告,两者仅对自己的过错范围承担按份责任。

如何区分这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应该看两个过错行为之间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如果,两者的过错是直接结合,那么构成共同侵权,反之,则是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我认为两者是直接结合,因此,法理上属于共同的侵权行为,建议伤者将两者都告上法庭,由法庭来分配其各自赔偿份额。

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非常难判断,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双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均属于过失侵权。

附:原最高人民法院唐德华副院长指出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

本案中两个侵权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如果没有交通肇事,就不会发生撞击碰到正在作业的高空电缆,如果,正在作业的高空电缆有进行安全保护,即使被撞击也不会发生摔伤的结果,因此,两者无法分割和区分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所以,我认为是直接结合。

就是说,是共同过失侵权行为。两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