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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0:08:47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通过私人关系,于1994年9月22日与某承包商(乙方)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当时由于设计图纸尚未完成,无法作出工程预算,于是合同对造价只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按工程的全部设计预算实行总承包。但材料差价不包括在内,由甲乙双方与各分包单位在分包时协调解决。”先由甲方付款4000万元。其工程内容是由11个单项工程构成的群体开发项目,建筑总面积73138m2。开工日期1994年9月24日,竣工日期1997年9月24日,合同总工期1095日历天。施工中承包方使用由甲方直接从水泥厂刚出厂的"工力牌"425硅酸盐水泥,一个月后发现有二单项工程混凝土大面积开裂,后经质检部门鉴定认为该水泥为安定性不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消除隐患,严格按建设法规执行,经市建委研究决定立即爆破拆除这二个单项工程,并重新浇注,经济损失达500万元。至1996年1月16日,仅完成总工程量的1/3,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法定施工工期预算,到1997年9月24日要完成全部工程已经不可能,为此乙方向法院起诉状告甲方赔偿1.5亿元人民币经济损失。〖注: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工程造价,该《鉴定报告》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
试根据你所学建设法规有关内容,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并试作出裁决。
请说清楚点啊!`你这样说等于没说!~

这案子是关于合同的问题.乙方违反了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的原则,由于过失或者故意,使用了品质不良的产品,导致工程出现问题,工程延期,对甲方造成了损失,这属于瑕疵履行里面的加害履行.乙方应该对甲方进行赔偿.
合同里面有规定违约责任的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其一.赔偿数额包括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可以包括经济损失500万元,鉴定水泥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