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子口岸首页:一条短信可以当做证据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0:29:25

对于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应该退而求其次,既不采取直接认证方式来解决,而应采取间接认证方式,来进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可以依据案件事实间的内在联系及合理的逻辑关系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也就是说,手机短信由于其易删改的特性,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判断其证据效力,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用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若把间接证据联结起来,通过综合的分析和推理,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对查清案件事实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认证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时,具体应考察取证环节是否完整、证据形式是否存在瑕疵,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总之,手机短信作为当今信息时代的产物,的确反映出我国传统证据对新型证据规定的不够完善。对数据电文证据的类型、证明效力、收集程序、认证程序、认证方式等方面都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规范与明确,以适应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需要。

依据我国法律,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具有证据效力。但是?由于手机短信容易被删改?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容易出错,因此,法律将手机短信归入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相对而言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只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案件有关联,就可以当证据。现在提取短信证据的来源不仅是收信人的手机,还可以直接从一些短信服务器上提取,并不是象楼上所说的手机短信是因为其数据易被伪造而应归入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够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比如说,张三在短信中说看到李四杀了王五,那么这条短信就可以单独证明“李四杀了王五”这样一个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
而如果张三在短信中是说,看到李四满身是血从王五家跑出来,则这条短信就只证明了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还需要其他证据和事实做为补充,是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