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back夫妇ep11:试用期被这样辞退合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0 12:39:15
三月二十号左右,一通信单位要招几名营业名。条件为面试通过的可以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因为这几天已经是月底了,所以这几天为实习期,试用期从四月份开始。试用期工资是300元,每月考核一试,如果考核及格就可以正式上岗。如果三个月试用期过了,考核不及格就不在试用。现在他们暂时缺两个岗位,有可能会招三个人。
通过面试的共四人,约两周后就进行了第一次考核,并由在职员工打了平时分。其中一人平均分为90多分,另一人80分左右,其余两人是70分左右。此单位以机试操作不熟练为由,没有让她们上岗,其中考第一的女孩不知道什么原因,伤心的退出。又过了两周进行了第二次考核,其中一人平均分在80分左右,其余两人是70分左右。但不知什么原因还是未让她们上岗,然后在4月底的又进行了最后一次考核,其中两人考核平均分在70分左右,另一名是50多分。此单位本来在早晨都准备通知前两名上岗。但是此单位的一经理在下午突然决定一个都不要,理由是她们三次考核都不理想。但听一些传闻说这位经理在她们刚来第一次考试后,就不想要她们,觉得她们的形象不符合他的要求,这也正是第一个女孩走的原因。而且未发四月份的试用工资。请问这样被辞退合理吗?她们能要回试用期工资吗?有的人是辞了原来工作前来应聘的,是能否要求相应的赔偿呢?

第一,不管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你们都有权得到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二,以你说的情况,单位未必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虽然是在试用期内,单位也无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其理由必须是不能胜任,既然单位规定以相关考核为标准,那么应该明确考核标准及合格标准,比如如果认定60分是合格标准,那么70分的就有权要求工作。

是可以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只讲合法。
本案中,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试用员工不适合为由辞退是完全合法的。至于是否合理,法律不予追究,那也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
当然,必须支付你们试用期内的工资,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你可以向他们索取,不成的,可以向劳动地所在的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