骇翼:该房屋归谁使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0:48:10
该房屋归谁
双方均没有房屋使用证,一方有原来分配房屋的证明,另外一个居住多年,该房屋使用权究竟该归属于谁。敬请各位专家评论。
1987年牛某单位分配公有房屋一间(13平方米),由于房源紧张,只能两户同居一个三室平房,使用一个《公有房屋使用证》,使用权人登记在他人名下。1989年,牛某调到本系统另外一个A单位后,由于父亲名下的房屋动迁,牛某单位支付20%的动迁费,牛某随同父亲搬到新房居住,原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由岳母居住。1992年,牛某岳母去世,该房屋闲置。1994年,A单位分配住房,新房以及二配房屋分配名单中均没有分配给已经退休的金某该房屋的登记,但金某在此房居住至2005年,进驻此房时,金某支付牛某90元。金某居住期间,与牛某同样,没有取得《公有房屋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均为同一他人。1998年,牛某调到本系统其他单位。2005年上半年,A单位原工会主席去世,同年下半年,该房屋动迁。牛某与金某就该房屋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
金某认为:1994年,单位工会主席将该房屋分配给自己,并且自己给牛某90元安装电表等费用补偿。提供的证据:1、A单位2005年9月(动迁当时)出具的,证明1994年已经将此房分配给金某的证实材料;2、登记房屋使用人证实金某1994年居住至今的证言;3、1988年4月,A单位为牛某现住房支付动迁费1000多元的收据;4、金某承认:自己居住前,该房屋归属于牛某使用;1994年,牛某是A单位工会干事;5、金某陈述,单位整体分配房屋后,工会主席又将该房屋分配给自己,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牛某认为:A单位从来没有收回该房,如果收房也应在支付动迁费的1988年收回,不会在1994年收回;工会主席是向自己借房,并且1994年自己在A单位任工会干事,工会主席看该平房闲置,提出借用,自己不敢不借;收取金某90元是当时转让煤炭的钱;并且认为,自己有楼房居住,出租该平房不值几个钱,如果不是动迁,自己还不会索要该房;1988年4月,A单位是在先为自己父亲支付动迁费,剩余很小的差额,为了本系统统一支付才写的自己的名字。提供证据有:1、分配该房屋的落户介绍信;2、1994年,A单位工会主席亲笔书写“暂时借用”的原始书证;3、登记房屋使用人证实该房屋分配给牛某并居住至1992年的证言;4、1988年3月,A单位为自己父亲支付动迁费10000多元的收据(现自己的住房);5、牛某现单位出具的该房屋使用权归牛某的证实材料。
双方均认可的事实:1、1994年前,该房归牛某使用;2、1994年金某居住至今;3、1994年3月A单位为牛某父亲支付(牛某现住房)动迁费10000多元,1988年4月A单位为牛某支付动迁费1000多元;4、双方均没有该房屋的使用证;5、金某给牛某90元。

2、1994年,A单位工会主席亲笔书写“暂时借用”的原始书证;
给牛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