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规划设计原则:单位要求退还两年来多发的奖金,这合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9 03:33:04
几年前我和一家国有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经过一年试用期后又续签了几次。最近,这家单位提出,根据国家对国有事业单位员工奖励制度的规定,近两年来发放的奖金中有不合理支出的部分,要求所有人退还这部分奖金。许多像我一样的外聘员工认为这么做非常不合理,因为我们与这家单位签订的是短期劳动用工合同的外聘人员,除了国家规定的三险外,单位没有为我们提供其他的福利待遇,我们的所得是实际付出的劳动。现在,在奖金问题上却将我们与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待遇标准看齐!我在这里想请教:1.国有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与正式员工的是否有所不同?2.让外聘员工退回两年来发放的,单位认为的不合理奖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应该怎么处理以上所述的问题?谢谢!

虽然你工作辛苦,但这道题应该悬红30
1.国有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与正式员工没有区别,应同等对待。现在我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干部岗位以外,都是合同制录用,合同制员工在劳动待遇上与原正式工人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2.让外聘员工退回两年来发放的,单位认为的不合理奖金是不合理的。因为当时发放的奖金,是根据当时的工作情况、效益情况和出勤出工情况来发放的,不应在两三年以后“我认为”不合理,而要求退回。退回“奖金”只有这种情况,即:违法违纪发放的钱。执法执纪机关调查后,认定为小金库并已发放的钱、执法部门侦查后放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钱。如果是这两种情况,你就退钱吧。
3.遇到上述这种情况,恰恰合同又到期了,你认为是否还有续签的可能?是不是这本身就是一种扫地出门的做法?退钱是不是签合同的一个条件?如果能签,你先签,再要求劳动部门复议;如果不可能签了,你赶路吧,别理他。

不该拿的奖金完全该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