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中心志邦物流:开办公司要办那些手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07:54:04

申请公司需要的条件:

  1. 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 ;

  2.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此规定基本适用大多数公司)。

申请公司需要的手续:

 1.使用附件传送、快递或其他方式提供您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公司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准备好至少5个公司预先名称;

2.需选择就近银行进行注资手续;

3.需携带身份证前往工商所签字验证;

4.所有证件办理完毕后需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5.其他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

注册需提供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2、注册资金,
3、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注册地址产证、租赁合同

办理流程:
1、企业名称核准
2、刻章,验资
3、办理营业执照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6、开立银行帐户
7、买发票

备注:

如果前面的条件的符合,如果注册资金到位,直接到工商局办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

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

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

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

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

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

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

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

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

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

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

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

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

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

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

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

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

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

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

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

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

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

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

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

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

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

明。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

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

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

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

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

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网站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网站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网站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网站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